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秦XX与孙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0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鲁0911民初695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秦XX,男,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XX,泰安岱岳松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XX,男,住兖州市。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48号济宁高新区。
负责人:朱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XX与被告孙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X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XX、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52207元,救援服务费960元,合计5316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4日13时20分许,孙XX驾驶鲁H×××××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京台高速496公里600米处时,与贾凤兰驾驶的鲁B×××××小型轿车相刮擦。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XX负全部责任。因孙XX所驾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有全险,故一并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决。
被告孙XX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在依法审核涉案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真实有效且不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的情况下,我公司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诉讼费、救援费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间接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具体意见待质证时发表。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4日13时20分许,被告孙XX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沿京台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变更车道时,与与贾凤兰驾驶的鲁B×××××小型轿车相刮擦,致使鲁B×××××小型轿车车上乘员贾庆现、方守琴等受伤,造成车辆及中央隔离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泰安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岱宁大队以第3778024201900005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孙XX负事故全部责任;贾凤兰无责任。
本案成讼前,原告委托山东泰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鲁B×××××小型轿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进行评估,2019年10月22日该评估公司以山东泰衡价评字(2019)第026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认定:车辆损失总合计为52207元。本案审理中,被告某保险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所作出的评估意见有异议,认为:该鉴定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在评估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人员到场,根据事故现场车损,原告车辆仅左前轮受损,并未伤及水箱与冷凝器等部件,且该车辆目前二手车市场价值不足5万元,事故并未造成原告车辆全损,当庭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泰安信诚价格评估事务所进行鉴定,该评估所出具泰信价评字(2019)第C-570号价值评估报告结论书确认:车辆事故损失合计为37126元。对此,双方均无异议。
涉案鲁B×××××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原告。鲁H×××××小型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并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车辆车损经评估认定车损为37126元,经质证,原告与被告某保险公司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认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已投保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次交通事故中,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孙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对此,本院予以采信。因本次交通事故系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依据相关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结合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本院确定由被告孙XX对原告车辆损失37126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孙XX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被告孙XX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赔付。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秦XX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秦XX车辆损失、救援服务费合计36086元;
三、综上一、二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元由原告秦XX负担160元;被告孙XX负担4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佐国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黄 杰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