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宜春市铭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0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赣09民终226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27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春市铭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91815XXXX。
法定代表人:吴X,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492000XXXX。
负责人:傅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宜春市铭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0902民初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铭鑫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某保险公司向铭鑫公司支付165657.48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铭鑫公司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因某保险公司原因致使一直未能定损。因车辆为营运车辆,铭鑫公司不得已只能自行委托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对车辆进行鉴定,合理合法。对车辆定损是某保险公司应尽的义务,但某保险公司无合理理由一直拖延,未定损的责任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委托第三方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重新鉴定作出了无法鉴定的结论。在一审中,铭鑫公司已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举证,并有相应的证据可以证明车辆损失,一审法院酌定35146.2元于法无据。
某保险公司辩称,一、铭鑫公司滥用诉权,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车辆在广西容县出险后,铭鑫公司不与某保险公司沟通,偷偷将车辆拖到高安修理,拆解前不通知保险公司核定损失,而是单独委托没有资质的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是不诚信的行为。二、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的评估报告没有法律效力。该鉴定意见是单方委托,未经司法机关委托,不能称为司法鉴定,只能视为专家意见。该鉴定意见书是乱作为的评估。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没有保险公估或事故车辆损失鉴定资质,三个鉴定人员中杨林只有交通事故技术鉴定资质,与车损鉴定无关,三个鉴定人员签名雷同,其中鉴定人罗某的签名与另一份鉴定意见中的签名笔迹完全不一样。鉴定的车辆损失为117154元,超过了车辆的实际价值115920元。鉴定报告说明在高安瑞州汽车修理厂修理,而实际修理人称是在高安致锋修理厂修理,高安瑞州汽车修理厂在2年前就注销了。三、重新鉴定不能是由于铭鑫公司故意不配合所致。车辆实际修理人表示没有维修记录,铭鑫公司至今没有支付维修费用,也未出具欠条等,不符合常理,导致鉴定材料不完整,不能满足鉴定需要,无法对车辆作出合理合法的鉴定意见。某保险公司认为一审法院酌定判决按原鉴定金额的30%赔偿车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予以纠正。四、某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各种间接费用,请求判决鉴定费7500元和一审诉讼费1891元都由铭鑫公司承担。
铭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铭鑫公司车辆损失117154元、鉴定费1500元、施救费2917元、路产损失5950元、司机胡良斌人身损失47103.87元,合计174624.87元;2.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1日,铭鑫公司聘请的司机胡良斌驾驶铭鑫公司所有的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赣C×××××号车在国道324线上由玉林往容县方向行驶中,由于采取措施时失控撞到中间隔离墙,造成车辆受损,隔离墙损害胡良斌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容县公安局交通端丽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良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中间隔离墙损坏5950元,由胡良斌负责支付,车辆损失(以核价为准)、施救费、保管费由胡良斌负责。
事故发生后,胡良斌被送往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8天。后被送往宜春市人民医院住院继续治疗,住院15天。共用去医疗费26573.87元。2017年8月3日,胡良斌出院后,医生诊断为全休一月,加强营养。
事故发生后,铭鑫公司支付胡良斌医疗费26573.87元,误工费12600元,护理费424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650元,营养费990元,交通费1000元。铭鑫公司并支付中间隔离墙损坏5950元,施救费2917元。
事故发生后,铭鑫公司将赣C×××××车拖回江西高安瑞州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后铭鑫公司委托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车维修费用进行评估,得出:该鉴定车辆在司法鉴定基准日的修复费用为117154元。在庭审中,某保险公司向该院申请对车辆的维修费进行重新鉴定。该院依法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赣C×××××车的损失进行重新评估,得出:我司鉴定人员前往江西对车辆的损失进行鉴定,首先去往修理厂了解情况,因为时间及修理厂地址的更换,车辆的残件无法核实,第二天前往湖南省对车辆进行验车,拍照取证,该车辆已经使用,相关损失部位的配件已经无法辨别新旧差异及维修更换项目是否实际更换,因无相关照片无法核定。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无法对赣C×××××车辆作出合理合法的鉴定意见,评估标的赣C×××××牵引车车辆损失无法评估。
铭鑫公司所有的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包含车损险115920元及其不计免赔,同时铭鑫公司还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保险金额10万元及不计免赔保险。商业保险期限为2017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8日。该事故在保险期限内。
一审法院认为,铭鑫公司、某保险公司之间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铭鑫公司所有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发生事故受损,属保险事故,某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铭鑫公司主张的胡良斌的医疗费26573.87元,按照保险合同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10%,剩余23916.48元,某保险公司没有异议,该院予以确认。对于胡良斌的误工费,铭鑫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胡良斌的工资收入情况,该院酌定胡良斌的误工损失为9450元(150元/天×63天),对于胡良斌的护理费未3300元(100元/天×33天),对于胡良斌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650元(33天×50元/天),胡良斌的营养费990元(33天×30元/天),交通费330元(10元/天×33天)。
对于事故发生后所产生的中间隔离墙5950元和施救费2917元,该院予以确认。
对于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辆损失,虽然铭鑫公司自行委托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车维修费用进行评估,得出:该鉴定车辆在司法鉴定基准日的修复费用为117154元。但由于铭鑫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通知某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定损,现导致该车辆无法进行损失鉴定,责任在于铭鑫公司。故该院酌定该车辆损失为35146.2元。
综上,铭鑫公司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共计83649.68元。对于上述损失理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限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铭鑫公司损失83649.68元。二、驳回铭鑫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93元,由某保险公司承担1891元,铭鑫公司承担1902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铭鑫公司未征得某保险公司同意,将保险标的车辆从事故发生地拖回高安市,并单方委托鉴定,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中,修复费用已超过车损险保险金额,而铭鑫公司仍将车辆修复,不符合常理,鉴定意见中鉴定人罗某的签名明显不是“罗某”三字,在重新鉴定中,鉴定机构经验车无法确定相关损失部位配件是否实际更换,也无相关照片核定,据此,一审法院对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中的车损金额不予采信并无不当。鉴于铭鑫公司车辆发生事故的事实,一审判决酌定车损金额,某保险公司未提出上诉,其在二审答辩中主张不赔偿车辆损失、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铭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3元,由上诉人宜春市铭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文建
审判员 袁飞云
审判员 杨耀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徐斌
代书记员 赖梦兰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