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石XX与赵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浙0602民初1171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石XX,女,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男,系原告丈夫。
被告:赵XX,女,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男,系被告赵XX丈夫。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负责人:曹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XX、张X,公司员工。
原告石XX与被告赵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过鉴定应扣除审限67天。原告石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被告赵XX(中途信号不好退出,书面答辩)、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平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XX诉称,2018年4月8日8时11分,被告赵XX驾驶一辆号牌为浙D×××××的小型轿车途径绍兴市越城区城东体育中心东面的斑马线附近地方时,与原告石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石XX与被告赵XX负事故同等责任。因肇事车辆浙D×××××号小型轿车己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承担直接偿付的责任。因被告未予赔偿,故起诉诉请: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不包括赵XX垫付的住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修车费、拖车费、鉴定费等损失合计53444.69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XX书面辩称,自己已投保,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自己为原告垫付医疗费4546.45元,要求一并处理。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医疗费请求法院核实票面金额扣除住院期间伙食费,非医保及统筹支付的医疗费不负责赔偿;误工费期限过长,标准只同意120元/天,护理费标准过高,只同意按140元/天赔偿,营养费按20元/天赔偿,交通费认可300元、施救费认可,鉴定费不认可。
当事人为证实自己主张提供了证据,对各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附录在卷。对异议证据,原告提供证据证据1、门诊病历8份、出入院记录1份、医疗费发票27份、费用清单1份,要求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接受治疗及支出医疗费及用药情况事实;证据2、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费发票1份,要求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后的营养、护理各45日,误工120日及为此付出的鉴定费用的事实;证据3、银行交易流水清单1份,要求证明原告一年工资收入的事实(2017年工资收入共计93501.39元);证据4、社保参保证明1份,要求证明护理人每月工资收入的事实。被告提出对医疗费应扣除统筹支付部分,证据2误工时间过长,鉴定费发票保险公司不承担;证据3、4,原告未提供劳动合同、纳税证明等证明,对证据证明力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认定,另查明,原告治疗终结后自行委托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120天、45天、45天,诉讼中,经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本院委托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与原鉴定一致。案涉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被告赵XX为原告垫付医疗费4546.45元。本院经核定认定原告本次事故造成损失:医疗费8471.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误工费21840元、护理费8190元,营养费1350元,鉴定费700元,拖车费90元、修理费485元、交通费400元,合计41706.14元。另诉讼中被告赵XX表示,因超出医疗费责任限额,其自愿由其赔偿2元医疗费,不由保险公司商业险赔偿。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事实并作出责任认定,被告赵XX负事故同等责任,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内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赔偿。医疗费中无伙食费被告未申请鉴定,应予认定;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依照鉴定结论按法定标准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时间确定;交通费酌情认定400元。鉴定费700元应予认定。综上,原告总计事故损失41706.14元,依法应在交强险内赔偿41704.14元(医疗费限额内9999.14元,伤残限额内31130元,财产损失575元),超出部分2元,被告赵XX承诺由其承担,可予准许。被告赵XX垫付部分4546.45元应当在赔偿款中扣除并返还。诉讼费依法应当由侵权人负担。被告辩称统筹、非医保部分、鉴定费不予赔偿等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石XX事故损失37157.69元;
二、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被告赵XX垫付款4546.45元;
三、被告赵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石XX2元;
四、驳回原告石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负担123元,被告赵XX负担443元,被告赵XX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少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萍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