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辛XX、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吉07民终17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04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负责人:侯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XX,男,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辛XX、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702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9)吉0702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误工期限到评残前一日,护理费按照住院141天,每天一人标准给付,按照农村标准赔付伤残赔偿金。(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改判,具体理由如下:1.误工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该案被上诉人2018年7月22日受伤到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2018年12月19日计算至评残前一日时间为150天。而且给付的伤残赔偿金是对上诉人伤残后收入减少的补偿,所以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误工费24个月是不合理的。2.护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该案件仅是医院出具一级护理,但是并无法律规定护理人员为2人,且医院出具的一级护理,是针对医院工作者看护病人等级,并不是针对病人家属几人陪护出具的,而且医院的一级护理金额比二级护理金额高,该费用已经体现在医疗费用里,所以医院工作者已经加大护理力度,无需上诉人家属多人护理,所以一审判决给付两人是不合理的。3.伤残赔偿金赔付标准:在证人出庭时,我司向证人询问伤者常驻地址的时候是在上诉人打工干活的地点居住,而且居住时间不短,应该按照上诉人常驻地址赔付伤残赔偿金。4.鉴定费、诉讼费承担问题: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款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商业三者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七款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应由直接侵权人进行承担。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刘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撤销松交调字2019第0006号人民调解协议。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辛XX赔偿原告医疗费165,907.74元;护理费30,125.8元;伙食补助费14,100元;误工费48,000元;伤残赔偿金87,130.2元;后续治疗费用30,1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5,200元;摩托车损失费2,000元。共计:397,131.74元。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22日19时10分许,辛XX驾驶吉WXXX27号铃木奥拓牌小型轿车沿查干淖尔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松联线15号电线杆”前路段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准备转弯的刘XX驾驶的飞鸽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刘XX受伤,双方车辆损坏。此事故经交警认定,辛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X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刘XX受伤后于事故当日被送往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中医院治疗,诊断为:“颅内损伤”,住院1天,于2018年7月23日转院至前郭县医院治疗,诊断为:“硬膜下血肿、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肋骨骨折、锁骨骨折、头皮裂伤、癫痫、创伤性颅内血肿”,住院141天,其中特级护理2天,一级护理37天,二级护理102天,共计支出住院费159,857.9元、门诊费6,049.84元,同年12月10日好转出院。诉讼中,经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1、智力伤残等级鉴定事项,超出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范围;2、刘XX肋骨骨折无后续治疗费,锁骨骨折的后续治疗费用评定为1.3万元人民币;3、刘XX癫痫后续治疗费为每个月100元人民币,刘XX本次损伤误工期评定为24个月。刘XX支付鉴定费2,700元。另查明:吉JXXX27号铃木奥拓牌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不计免赔,该车肇事时处于保险期内。某保险公司为刘XX垫付医疗费1万元,辛XX为刘XX垫付9,000元,均包含在诉讼请求当中。又查明:事故发生后经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XX伤残等级为十级。刘XX居住地为松原市,并提供江南建设街房产证1枚。经证人郭立刚当庭作证,刘XX事故前一直从事为证人郭立刚看养鱼池等工作,工资为每月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刘XX因交通事故受伤,侵权人辛XX负事故主要责任,刘XX请求赔偿的理由成立。某保险公司对于刘XX的损失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70%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辛XX按照事故责任比例70%予以赔偿。刘XX提供房产证证明属城镇居民,对其请求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予以保护;证人郭立刚能够证实刘XX事故前从事养鱼池看护等工作,对其请求的误工费应按照2,000元/月予以保护。请求的摩托车损失费没有证据支持不予保护。刘XX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65,907.74元、护理费25,221.6元((39天X2人+102天)X140.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100元(141天X100元)、误工费48,000元(24个月X2,000元)、后续治疗费29,800元(13,000元+100元X12个月X14年)、残疾赔偿金57,326.8元(30,172元X19年X10%)、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345,356.14元。该赔款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已扣除保险垫付10,000元);不足部分225,356.14元(345,356.14元-120,000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157,749.98元(225,356.14元X70%),因辛XX为刘XX垫付9,000元医疗费,该款由某保险公司直接支付。最终,某保险公司给付刘XX赔款258,749.98元;支付给辛XX垫付款9,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刘XX赔款258,749.98元。(二)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辛XX垫付款9,000元。(三)辛XX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刘X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6元,某保险公司负担1,740.2元(2,486元X70%),刘XX负担745.8元(2,486元X30%)。鉴定费2,70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刘XX因交通事故受伤,应依法得到赔偿。(一)关于误工期的问题。某保险公司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以此计算案涉误工期150天)。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在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受害人已经作出评残,按照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案涉误工期能够确定的情况下,某保险公司就案涉误工期又申请鉴定,该鉴定的过程是双方当事人参与下进行的,由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作出的鉴定结论(案涉误工期24个月),且双方对该鉴定结论均无异议,鉴定程序合法,结论符合行业标准,本院予以采信;(二)关于护理费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按照伤者病情、年龄及手术状况,一级护理人数为2人比较符合客观实际,并无不妥;(三)关于伤残赔偿金赔付标准问题。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刘XX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某保险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对此认可,案发前宁江区兴原乡前瓦房村已变更为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街道办事处前瓦房社区,属于“城中村”。刘XX伤残赔偿金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赔付;(四)关于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承担问题。诉讼费用是被害人因第三者侵权提起诉讼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某保险公司承担本案相应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正确。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6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敏英
审判员  李 铭
审判员  杨小玉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高远欣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