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叶XX与陈XX、甲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1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云3103民初199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芒市人民法院 2019-12-30

原告:叶XX,男,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初中文化,木工,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云南太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XX,男,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初中文化,驾驶员,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799855XXXX。
负责人:腾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男,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本科文化,系该公司员工,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乙保险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8090XXXX。
负责人:肖X,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叶XX与被告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陈XX、被告甲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乙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叶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98993元,先由被告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支付,不足部分由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剩余部分由被告陈XX承担赔偿责任;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9日10时22分,被告陈XX驾驶云A×××××号车由东向南行驶与由南向东行驶的原告叶XX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芒市交警大队)第5331035000000009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XX在此次事故中驾驶机动车小转弯且转弯不让直行的行为,系此事故发生的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德宏州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断裂。原告共住院治疗17天,10月26日出院,医嘱建议全休3个月,2019年1月14日原告返院复查,医嘱建议继续休息1个月,待重建韧带完全愈合后取出固定物,大致需要住院8天,费用约为8000元。2019年1月28日,经德宏振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1.医药费821.2+8000=8821元;2.护理费25天×223元/天=5575元;3.误工费136天×(33488元/年÷365天)=12471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5天×100元/天=2500元;5.伤残赔偿金33488元/年×20年×10%=66976元;6.鉴定费1000元;7.摩托车修理费1650元,共计98993元。事故发生时,被告驾驶的云A×××××号车购买了被告甲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及被告乙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由被告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再由被告陈XX承担责任。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陈XX辩称,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甲保险公司辩称,一、交通事故基本事实。2018年10月9日,被告陈XX驾驶云A×××××号客车,在德宏芒市与原告叶XX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经芒市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XX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二、被告陈XX驾驶云A×××××号客车在被告甲保险公司仅购买交强险,被告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即医疗项下10000元,伤残项下110000元。具体如下:1.医疗费以发票具体金额为准,原告住院期间,被告甲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应给予扣减;2.原告主张护理费25天×223元/天=5575元,被告甲保险公司对护理天数认可,护理费标准不认可,理由为原告主张护理费标准为223元/天无依据,原告证据中无证据表明原告在住院期间护理人实际收入减少;3.误工费12471元认可;4.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认可;5.伤残赔偿金66796元,被告甲保险公司对十级伤残不予认可。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到德宏州振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伤残鉴定意见书临床鉴字(2019)17号,鉴定意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评定原告达十级伤残。后原告持伤残鉴定报告及住院资料找被告甲保险公司理赔,经被告甲保险公司查阅资料后,告知原告其伤情达不到十级伤残,理由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资料(入院记录、病情证明、手术记录、出院记录),伤者住院诊断为左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损伤,住院期间行“关节镜下左膝关节滑膜清理、半月板次全切除、韧带探视、后交叉韧带断裂自体肌腱重建术”,根据病历资料,原告右膝关节仅为前交叉韧带损伤,半月板损伤,侧副韧带未损伤,故伤者鉴定结果不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条款,鉴定结果错误,未满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内侧副韧带及半月板三者合并损伤,即O’Donohue三联征,该鉴定结果不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结论不科学、不客观,违背鉴定的合理性、科学性,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被告甲保险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十级伤残赔偿请求或申请重新鉴定,请法院公正判决;6.鉴定费1000元不认可,鉴定费为原告自行主张伤残等级鉴定而产生的,并非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被告甲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此费用;摩托车修理费1650元认可。三、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
被告乙保险公司庭后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本案被告陈XX驾驶的云A×××××号车辆仅在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被保险人为云南金带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乙保险公司认为该案件被保险人、车辆所有权人云南金带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该作为本案被告。二、被告陈XX应当提供肇事车行驶证、肇事驾驶员驾驶证,以证实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年检合格、具备上路行驶的条件以及肇事驾驶员准驾相符,同时,被告陈XX还应当提供本案肇事车辆完整的保险单,以证明肇事车辆与被告乙保险公司承保车辆一致,否则被告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陈XX所驾驶的云A×××××号车发生事故时仅在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原告叶XX的损失应先由被告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进行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超出10000元的部分才由被告乙保险公司承担;死亡伤残项下超出110000元才由被告乙保险公司承担,财产损失超出2000元后才由被告乙保险公司承担。四、就原告各项具体费用答辩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正规医疗发票及病历材料核定,对没有正规医疗发票原件、没有相对应病历材料的被告乙保险公司不予认可,外购药没有医嘱的不予认可。2、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乙保险公司认为应该按照原告住院天数计算,每天50元。3、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的户籍性质,被告乙保险公司认为其残疾赔偿金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即为21536元。4、护理费被告乙保险公司认为应该按照住院期间的天数,按每天100元计算。5、误工费,被告乙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到定残日前一天,误工天数为109天,每天按照33488元÷365天计算,误工费应为10000.53元。6、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由驾驶员及被保险人承担。7、摩托车修理费,原告应提供正规发票核对,损失未超交强险则由甲保险公司认定。8、诉讼费不属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直接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由原告及驾驶员、被保险人承担。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不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
综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范围及计算标准2.三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所诉的损失98993元
原告、被告甲保险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陈XX未提交证据,被告乙保险公司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也未提交证据。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原告身份证、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第二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具备证据的三性,本院均予以采信;第三组证据德宏州中医医院医学影像科MR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病程记录、出院记录及出院证明各一份,病情证明单二份(均为复印件),具备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第四组证据德宏振宏司法鉴定中心德振法医临床鉴字(2019)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一份,诉讼过程中,被告甲保险公司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故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第五组证据云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八张,第六组证据德宏振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一份,具备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第七组证据收款收据复印件一张,被告甲保险公司认可其三性,故本院予以采信;第八组证据叶升庚身份证、德宏青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合伙经营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具备证据的三性,对其欲证明的内容予以部分采信。
被告甲保险公司提交的垫付支付回单一份,具备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被告甲保险公司申请委托德宏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德宏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临鉴字第447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一份,该证据具备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查明,本院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
2018年10月9日10时22分,被告陈XX驾驶云A×××××号新能源汽车与原告叶XX驾驶的云N×××××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经芒市交警大队勘察现场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X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德宏州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7天,出院时医嘱建议继续休息3个月,住院期间需1人陪护。2019年1月14日,原告再次到德宏州中医医院复查,医嘱建议继续休息1个月,患者重建韧带完全愈合后需要行内固定物取出及关节镜探查术,费用约需8000元,此次住院时间约8天。2019年1月25日,原告委托德宏振宏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原告支出鉴定费1000元。诉讼过程中,被告甲保险公司对德宏振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原告为十级伤残有异议,并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并委托德宏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德宏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临鉴字第447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原告为云N×××××号二轮摩托车所有人,此事故造成其摩托车修理费1650元。被告陈XX驾驶的云A×××××号新能源汽车所有人为云南金带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甲保险公司承保了该车的交强险,被告乙保险公司承保了该车的第三者责任险,此事故发生于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限内。本院认定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25977.72元+821元+8000元=34798.72元、护理费(17天+8天)×(58494元÷365天)=4006元、误工费124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天+8天)×100元=2500元、残疾赔偿金33488元/年×20年×10%=66976元、第一次鉴定费1000元、云N×××××号二轮摩托车损失费1650元,合计为123401.72元。截止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陈XX已支付原告医疗费15977.72元,被告甲保险公司已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关于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范围及计算标准的问题。经审理查明,原告因此事故已实际产生医疗费25977.72元+821元=26798.72元,原告提交的病情证明单能够证明原告取出内固定物需产生后续治疗费8000元,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病情证明单能够证明原告在本次住院期间需1人陪护,共计17天,原告取出内固定物需住院治疗约8天,故本院认定原告的护理期限为25天,结合原告提交的第八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护理费标准应当按照2018年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故其护理费为(17天+8天)×(58494元÷365天)=4006元。原告主张其误工费为“136天×(33488元÷365天)=12471元”,被告甲保险公司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无异议,本院认为,属于原告根据意思自治处置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甲保险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摩托车修理费165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本院委托,德宏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德宏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临鉴字第447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能够证明原告在申请该房屋时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且自2017年12月1日起开始租赁居住于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内,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即为33488元/年×20年×10%=66976元。原告因第一次伤残等级鉴定支出鉴定费1000元,属于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予以认定。
二、三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所诉损失98993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甲保险公司应当先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共计83453元,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二轮摩托车修理费1650元,以上合计为95103元;不足部分,即123401.72元-95103元=28298.72元,由被告乙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赔偿原告28298.72元。经审理查明,截止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陈XX已支付原告医疗费15977.72元,被告甲保险公司已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扣减被告甲保险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后,被告甲保险公司还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5103元;扣减被告陈XX已支付的15977.72元后,被告乙保险公司还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321元;被告乙保险公司应当返还被告陈XX垫付的款项15977.72元。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扣减被告甲保险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后,由被告甲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叶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103元;
二、扣减被告陈XX已支付的15977.72元后,由被告乙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叶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321元;
三、由被告乙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陈XX此前垫付的赔偿款15977.72元;
四、驳回原告叶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元,由原告叶XX负担16元(已付),由被告陈XX负担974元(未付),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交纳;重新鉴定的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甲保险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尚 欢
人民陪审员  何莲玉
人民陪审员  张春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董倩月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