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何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云08民终12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27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
负责人:黄X,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XX,男,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景东县人,货运驾驶员,现住普洱市江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XX,女,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巧家县人,无业,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何XX、朱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9)云0802民初4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某保险公司赔偿何XX11000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何XX、朱XX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一审法院采纳何XX提交的普洱晨敞汽车服务中心金额23865元的结算单来认定何XX车辆损失的做法是错误的。某保险公司认为何XX提供结算单既无普洱晨敞汽车服务中心公章,客户签字栏也无何XX签字确认,结算单来源不明,无法证实该单据真实性及与该案存在关联性。且何XX也未提供修理厂修理发票;二、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为何XX所持云JXXXXX定损符合当地市价格,何XX已提交定损单等证实为何XX所持云JXXXXX定损11000元。综上,何XX提供资料并不能证明其诉请,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某保险公司赔偿何XX11000元。
何XX、朱XX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何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朱XX、某保险公司支付何XX因该起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修理费23865元;2.判令朱XX、某保险公司支付何XX自2019年9月7日起按月平均收入21000元计算至何XX从普洱晨敞汽车服务中心处取回车辆之日止的误工费;3.判令由朱XX、某保险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7日14时32分,朱XX驾驶云JXXXXX号小型客车,沿昆孟线行驶至昆孟线724公里400米227国道K3447900米时,与何XX驾驶的云JXXXXX号轻型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朱XX受伤的交通事故。同日,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朱XX负全部原因,何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何XX配合某保险公司将其受损车辆送至普洱晨敞汽车服务中心进行修理,该修理厂向某保险公司出具报价单后,某保险公司认为部分受损部件无需更换,进行焊接即可,故不同意修理厂的报价。何XX则坚持要求对相关受损部件进行更换,认为其车辆经常行驶于山路,且受损位置主要在主驾驶一侧,如进行焊接,会存在安全隐患。由于某保险公司和何XX之间存在分歧,该车辆停放在修理厂10余天后才开始修理,正式修理时间为10余天。车辆修理完毕后,经结算修理费为23865元,该修理费目前尚未支付给修理厂。另查明,朱XX驾驶的云JXXXXX号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与客观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责任认定结果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何XX因其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产生了修理费23865元,因朱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该费用属于交强险2000元修理费理赔范围,超出2000元的修理费则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故该23865元修理费应由某保险公司向何XX进行赔付。关于何XX主张的误工费。庭审中,根据何XX陈述,该费用实为何XX的停运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何XX受损的车辆主要系用于货物运输,其车辆受损客观上确实会给其造成停运损失,鉴于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的金额,故一审法院结合修理期间等因素,酌情支持2000元,何XX主张的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保险条款,该停运损失不属于某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故应由侵权人即朱XX向何XX进行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由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何XX赔偿车辆修理费23865元;二、由朱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何XX赔偿停运损失2000元;三、驳回何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收取198.50元,由朱XX负担。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案经二审审理,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有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分配双方均无异议,由朱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XX所驾驶的车牌号为云JXXXXX号小型客车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故,因本案产生的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某保险公司认为,何XX提交的普洱晨敞汽车服务中心结算单据,既无该汽车服务中心的公章,又无何XX的签字确认,与本案无关联,不应采信。本院认为,该结算单据,虽无普洱晨敞汽车服务中心的公章,亦无何XX的签字,但结合车辆受损情况及一审法院向普洱晨敞汽车服务中心询问、核实,涉案修理费系实际产生,且尚未向该汽车服务中心支付。某保险公司认为何XX的受损车辆应定损为11000元,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定损的标准及依据。故一审法院判决由某保险公司赔偿何XX车辆修理费2386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7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叶枝松
审判员 张相云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陆彬
书记员张正立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