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X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曹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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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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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82民初658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长葛市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许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X市梨园转盘东一公里**物流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174271XX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该公司员工。
被告:曹XX,男,汉族,住址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某保险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70051XXXX。
负责人:张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XX,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罗X,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受理后,于同年11月1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X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XX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10月31日23时40分许,在长葛市S325处,被告曹XX驾驶豫K×××××号重型自卸货车倒车行驶时与周小虎停放的原告的豫K×××××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
相撞,致使豫K×××××号重型自卸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曹XX负事故全部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鉴定费共计65070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车辆损失过高,原告应提供被告曹XX投保单、行驶证、驾驶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31日23时40分许,在长葛市S325处,被告曹XX驾驶豫K×××××号重型自卸货车与周小虎驾驶的豫K×××××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相撞,致使豫K×××××号重型自卸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411082201811010010号认定被告曹XX负事故全部责任,周小虎不负事故责任。原告许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周小虎所驾驶豫K×××××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车辆经鉴定损失为59070元、施救花费3000元,鉴定花费3000元。
另查明:被告曹XX所驾驶豫K×××××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且为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411082201811010010号认定被告曹XX负事故全部责任,周小虎不负事故责任。故被告曹XX应承担周小虎所驾驶车辆的合法损失。基于被告曹XX肇事车辆投保保险及被告曹XX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本案原告许X**运输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的合法损失,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原告许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损失核定为:车辆损失59070元、施救费3000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6507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许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车辆损失、鉴定费、施救费共计65070元。
二、驳回原告许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被告曹XX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向许X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许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晓云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程铖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