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与魏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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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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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03民初26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王XX,女,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法定代理人:黄XX,女,汉族,住河南省叶县,与原告系母女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XX,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负责人:彭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X诉被告魏XX、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5565.6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被告魏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8月20日18时54分许,被告魏XX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大学南路由北向南行驶,与黄文芳驾驶二轮电动车载王XX沿大学南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魏XX、黄文芳、王XX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XX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文芳、王XX无责任。2019年8月21日,原告被送往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出院,共住院15天。出院医嘱:1、继续休息2-3周,陪护1人,加强营养;2、适当患肢功能锻炼;3、不适随诊等。原告共花费医疗费用2338.50元。被告魏XX肇事时所驾驶电动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有第三者责任及意外险,保险限额3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9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魏XX在驾驶二轮电动车过程中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被告魏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对原告的损失计算如下:原告花费医疗费2338.50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护理费1877.14元、营养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交通费300元。本院结合原告住院时间及病情,交通费酌定为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王XX医疗费2338.50元、护理费1877.14元、营养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交通费1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付事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魏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丁现术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浩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