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XX与上海巴士第四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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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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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7民初199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江XX,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X,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巴士第四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08559.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7200元、残疾赔偿金217708.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500元、鉴定费48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被告均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鉴定结论、就医过程没有异议,同意部分诉讼请求。被告上海巴士第四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认为肇事司机系履行职务行为,有关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2日19时30分许,案外人赵某驾驶车辆号牌为沪AXXXXXD的大客车在本市宜川路延长西路处与行人原告江XX发生碰撞,致原告江XX受伤入院。事故责任认定案外人赵某承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0元和商业险200000元(无不计免赔)。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残疾赔偿金195937.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营养费48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200元、鉴定费4800元,另护理费、律师代理费由法院法判决。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依法应赔偿相应损失。本案医疗费经审核确定为108559.93元、关于护理费的赔偿结合鉴定结论本院酌情确定为4800元,关于律师在理费的赔偿,本院酌情确定为4000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XX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0200元;
二、被告上海巴士第四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XX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3977.85元,扣除已垫付的人民币107681.93元,则原告江XX应返还被告上海巴士第四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人民币53704.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被告上海巴士第四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寅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