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X与上海桃浦环卫保洁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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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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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民初2878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朱XX,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桃浦环卫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范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顾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X。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7731.26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5400元、残疾赔偿金38099.04元(40%计)、精神抚慰金2000元(40%计)、交通费2508元、物损费6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费3000元、鉴定复印费44元。被告均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鉴定结论、就医过程没有异议,同意部分诉讼请求。被告上海桃浦环卫保洁有限公司认为肇事司机系履行职务行为,有关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9时54分许,案外人施某某驾驶车辆号牌为沪AXXXXX的电动路面养护车在本市白丽路和红棉路交叉口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朱XX发生碰撞,致原告朱XX受伤入院。事故责任认定案外人施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朱XX无责任。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0元和商业险300000元(含不计免赔)。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医疗费26411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4500元、物损费600元、律师费3000元,复印费44元。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由法院酌情判决。由法院酌情判决。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依法应赔偿相应损失。关于鉴定费1950元,系原告实际支出,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关于交通费本院酌情确定为1500元,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赔偿,结合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及鉴定结论,残疾赔偿金95247.6元的40%计38099.04元,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2000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XX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6860.04元;
二、被告上海桃浦环卫保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XX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50元,由被告上海桃浦环卫保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寅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