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寿光市华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李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鲁0783民初810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寿光市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寿光市华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驻寿光市渤海路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96550XXXX。
法定代表人刘路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某保险公司。驻寿光市怡景商务大厦二楼。
原告寿光市华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XX、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寿光市华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寿光市华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699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31日11时10分,李XX驾驶鲁G×××××小型汽车,在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渤海路南魏处掉头时与沿渤海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耿小文驾驶鲁G×××××小型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该事故经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3707834201980052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耿小文不承担事故责任。因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
被告李XX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对责任划分无异议,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首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我赔偿,租赁损失过高,我不认可。对贬值损失不认可。其余损失无异议。
被告某保险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案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9年10月31日11时10分,李XX驾驶鲁G×××××号小型汽车,在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渤海路南魏处掉头时与沿渤海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耿小文驾驶鲁G×××××h号小型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该事故经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3707834201980052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耿小文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潍坊鸿瑞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车辆损失进行评估,原告的损失有:车损10913元,评估费4000元,停运损失9000元(360元×25天),施救费1430元,共计25343元。
同时查明:1、被告李XX驾驶的鲁G×××××号小型汽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该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李XX。2、鲁G×××××号小型汽车的实际车主为原告寿光市华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潍坊鸿瑞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原件及评估费发票、施救费发票、被告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李XX驾驶机动车与耿小文驾驶原告所有的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受损属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李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耿小文不承担事故的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并依此作为划分原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其依据法律规定向被告主张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有具有鉴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及人员作出,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结论合理,对原告提供的鉴定报告本院予以采信。评估费、施救费为原告确定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贬值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并未包含车辆的贬值损失,原告主张该项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停运损失,是指运输业者在受损车辆修理期间除修理费以外的因停运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采信、并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综合认定,依据本案的实际,本院酌情确认原告车辆的停运时间为25天。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李XX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寿光市华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李XX赔偿原告寿光市华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23343元(25343元-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将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打入原告确认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户名:寿光市华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5×××6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50元,被告李XX负担192元,原告寿光市华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海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 灏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