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姜XX与某保险公司、杨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沪0118民初2151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0-01-21

原告:姜XX,女,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XX,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刘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男。
原告姜XX与被告杨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岑XX、被告杨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后续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8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按每天20元计算2.5天)、误工费2,480元、交通费200元、律师费1,000元。请求判令1.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杨X承担赔偿责任;2.保留原告后续治疗的诉讼权利。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7日18时47分,被告杨X驾驶车牌号为沪CXXXXX的小轿车行驶至上海市青浦区酒龙路进沪青平公路西约100米处时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被告杨X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事发后,原告经治疗并鉴定,诉诸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0,3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41,770元。后原告取出内固定并治疗原发损伤后遗症产生相应损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沪0118民初5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9,025.95元。现原告因继续治疗损伤受有损失,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杨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律师费不同意承担,诉讼费同意承担。
被告某保险公司未到庭应诉,其书面辩称,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等前期费用已经(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处理,二次手术费已经(2017)沪0118民初5718号民事判决书处理,合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0,3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00,795.95元。本案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保额剩余充足,但不同意赔偿本次后续治疗费用,因原告自拆除内固定术后便已治疗终结,拆除内固定的休息、营养、护理期已处理完毕,(2017)沪0118民初571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也未明确保留诉权,故不同意赔偿原告其后续治疗费。关于损失,医药费,金额核算为12,850元,原件法院核实;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50元;误工费,不认可,一期二期均已处理完毕,不应再支持误工损失;交通费,酌情认可100元;律师代理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原告曾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后续治疗损失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沪0118民初57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经该判决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2月7日18时47分,被告杨X驾驶沪CXXXXX轿车与行走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被告杨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受伤后至医院接受治疗,并进行了伤残鉴定。前期费用经诉讼解决,本院以(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595号受理了此案,并调解结案,该调解书中原、被告就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110,300元,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41,770元;被告杨X赔偿原告9,530元,扣除被告杨X已支付的10,000元,由原告返还被告杨X470元,该调解书已经生效,在该案中未涉及取出内固定的医疗费用。后原告于2015年4月19日至2015年4月23日至上海市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治疗住院行内固定取出术。因术后仍疼痛肿胀,原告又分别于2016年7月9日至2016年7月14日、2016年10月30日至2016年11月5日至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7月2日至2017年7月5日至上海西郊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8月28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2016年7月9日至14日至2016年10月30日至11月5日在瑞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行为与2014年2月7日的关联性出具鉴定意见: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右肩胛骨骨折,双侧双踝骨折,行手术切开复位内固定治疗+后期内固定取出术,术后左踝关节一直疼痛不适,经检查后临床诊断为内踝骨折(术后(内踝撞击),双踝创伤性关节炎,均考虑为原发损伤后遗症。故针对原告损伤后遗症的后续治疗行为(2016年7月9日至14日及2016年10月30日至11月5日在瑞金医院进行手术)与交通事故之间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本院确认被告杨X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相关规定,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59,025.95元;被告杨X应赔偿原告2,000元。上述赔偿金额中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
审理中,原告主张后续医疗费12,850元,为此原告提供(2017)沪0118民初571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病历本一份、诊断证明书一份、住院费用清单一份、出院小结一份、医疗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继续治疗就诊情况及花费的医药费。被告杨X认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医疗费发票上只注明了医疗费用,未注明原告看的什么病。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伤残鉴定系在治疗终结、病情稳定后进行,原告在(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595号案件中已做伤残鉴定,可视为原告的伤情已经基本稳定。根据(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2017)沪0118民初571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前期医疗费、后续医疗费及前期、后续治疗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均已处理完毕。若原告继续治疗,可能达不到伤残,故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治疗费与残疾赔偿金具有不可兼得的特征,况且在(2017)沪0118民初5718号案件中已就后续治疗费进行过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称本次主张的费用系原告继续治疗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伤产生的费用,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此次治疗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故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审理中,被告某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姜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4.50元,减半收取计107.25元,由原告姜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晨曦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孝东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