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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瑞鑫运输有限公司与李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豫0621民初349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浚县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安阳市瑞鑫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MAXXXWY64Y。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西长固村)。
法定代表人:崔X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崔X乙,公司员工。
被告:李X,男,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告:某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11672871XXXX。营业场所:鹤壁市淇滨区。
负责人:和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公司员工。
原告安阳市瑞鑫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阳市瑞鑫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被告李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安阳市瑞鑫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9月21日,李X驾驶豫F×××××轻型普通货车,沿聆海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聆海大道黎阳××村路口左转弯时,与沿聆海大道自西向东行驶关现明驾驶的豫E×××××、豫EXXX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相撞后失控冲出道路,致豫E×××××、豫EXXX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受损。经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李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豫F×××××轻型普通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原告赔偿第三者损失10000元,该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停运,损失巨大,经协调,被告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失。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施救费、三者损失、保费、鉴定费共计36097元。
被告李X辩称: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现在都不需要办了,我认为停运损失也算是直接损失,我认为施救费、保全费、鉴定费等损失都不应该我承担。我买了保险,应该让保险公司承担原告的损失。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1、我公司对本次事故真实性与责任划分无异议。2、涉案车辆豫F×××××在我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险,该车辆使用性质为营业货运,该车驾驶员李X应提供从业资格证及营运证排除相应保险责任免除。3、原告所主张的停运损失为保险责任免除,我公司不应承担。4、原告其他费用主张,损失过高。5、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097元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
1、原告方的行驶证、运输证、驾驶证、资格证复印件一组。用于证明原告方车辆及司机情况。
2、事故认定书一份。用于证明事故责任划分。
3、李X的驾驶证、行驶证、保单复印件一组。用于证明被告资格。
4、收到条及身份证复印件一组。用于证明已赔偿第三者的损失。
5、施救费发票一张。用于证明施救费金额。
6、保费收据一张。用于证明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数额。
7、鉴定费收据一张。用于证明鉴定费金额。
8、维修证明及濮阳市忠托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评估意见书各一份。用于证明停运损失金额。
被告李X称,对证据8评估意见书有异议,停运损失鉴定时间过长。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被告某保险公司称,对证据4有异议,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其真实性,其财产损失没有详细清单不能证明其实际价值,不予认可。对证据5有异议,该施救费过高,由法院酌定。对证据6有异议,我公司非实际侵权人该项费用应当让实际侵权人承担。对证据7有异议,该证据为收据,非正式发票,不能证明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8有异议,该鉴定为单方鉴定,不能客观有效的证明其实际损失。我公司七日内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且该项损失为保险责任免除,应由实际侵权人进行承担。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证据本身予以采信。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庭审,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案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9年09月21日20时00分,李X驾驶豫F×××××轻型普通货车,沿聆海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聆海大道黎阳××村路口左转弯时,与沿聆海大道自西向东行驶关现明驾驶的豫E×××××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豫EXXX3挂)发生交通事故,两车相撞后失控冲出道路,此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路外交通标志标牌、警示桩、绿化树、线杆、网线、蔬菜大棚、耕地内农作物受损。经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X负主要责任,关现明负次要责任。
李X驾驶的车牌号为豫F×××××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为300000元)且不计免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时,豫F×××××轻型普通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李X。
诉讼中,原告安阳市瑞鑫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X就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2000元、停运损失、鉴定费已调解。
本院认为,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予以采信。李X负主要责任,关现明负次要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停运损失30210元(795元/天×38天);施救费7000元;三者损失10000元;鉴定评估费3000元。以上损失共计50210元。
豫F×××××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责险。扣除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2000元、停运损失、鉴定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1500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10500元(15000元×70%)。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的异议意见,无有效证据证明的部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阳市瑞鑫运输有限公司损失共计10500元;
二、驳回原告安阳市瑞鑫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安阳市瑞鑫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1元,被告李X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胜利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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