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达必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谭明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0月1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渝0108民初947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018-10-23

原告重庆达必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XXXHE79U。
法定代表人付银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杰(特别授权),重庆伟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邬大平,男,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谭明俊,男,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天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94994XXXX。
法定代表人胡郡,总经理。
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XXXX。
负责人周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锐(特别授权),男,汉族,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员工,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重庆达必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必拓公司”)诉被告邬大平、谭明俊、重庆天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港公司”)、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必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杰,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邬大平、谭明俊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被告天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达必拓公司诉称,2017年9月29日2时,被告邬大平驾驶被告天港公司所有的渝BXXX65号车辆,在南岸区广阳镇开成路大佛村路段,向右弯道时,与原告所有的渝CXXX63号车辆发生擦挂,导致渝CXXX63号车辆侧翻。本次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由邬大平承担全责。原告车辆维修损失8012元,同时维修停运3天。经查,被告谭明俊与天港公司就渝BXXX65号车辆系挂靠经营关系,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三者责任险。现原告起诉来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邬大平、谭明俊、天港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012元;2、判令被告邬大平、谭明俊、天港公司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3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达必拓公司为证实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公安机关案(事)接报回执;2、机动车行驶证;3、道路运输证;4、车辆维修费收据(8012元)。
被告邬大平未出庭答辩及举示证据。
被告谭明俊未出庭答辩及举示证据。
被告天港公司辩称(书面答辩意见),本案肇事车辆渝BXXX65号系被告谭明俊自行所购,挂靠其处经营,该车不属其所有及使用,其不应承担本次事故责任。同时,原告达必拓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损坏物品系邬大平的事故原因所致,其对原告的诉求不予认可。
被告天港公司为证实辩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汽车挂靠经营合同;2、保单(两份)。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其就原告达必拓公司所有的涉案车辆维修损失8012元予以认可,其已就该损失金额以保险金形式给付了被告天港公司,原告举示的损失证据系一份手写收据,非正规车辆维修费发票,该证据不能证实原告已就涉案车辆向车辆维修单位支付了相关维修费用,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其提起的诉讼。
被告某保险公司为证实辩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保险损失计算书(两份);2、投保单;3、支付回单。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邬大平驾驶车牌号为渝BXXX65号货车在南岸区广阳镇开成路大佛村段向右弯道时,与同方向右侧车道正常行驶的邱旭(公民身份号码:500108199005126119)驾驶的车牌号为渝CXXX63号罐车发生擦挂,导致渝CXXX63号车侧翻受损。经公安机关认定,邬大平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渝CXXX63号车即被送往经开区多途汽车维修服务部修理,期间产生维修费8012元。
2017年10月27日,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者商业险限额内,就本案事故先后支付给被告天港公司保险金共计8012元。
2018年5月3日,原告达必拓公司起诉来院,并提出如前所述之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中,原告达必拓公司以被告邬大平系被告谭明俊所雇,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为由,撤回对邬大平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告达必拓公司系渝CXXX63号车辆所有权人,该车系重型罐式货车,系营运车辆。
被告谭明俊系渝BXXX65号车辆实际购买人,其就该车于2017年4月5日与被告天港公司签订《汽车挂靠经营合同》,双方形成挂靠经营关系,谭明俊系挂靠人,天港公司系被挂靠单位。
被告天港公司作为渝BXXX65号车辆的所有权登记人,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率),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限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举证及陈述为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分担,由侵权人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中,原告达必拓公司以其未得到侵权人赔偿为由,向某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某保险公司就此进行了抗辩。本院认为,原告庭审中举示的车辆维修单位出具的手写维修费收据,在没在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证实其已支付涉案车辆维修费8012元,就某保险公司抗辩,其将承担该部分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本院结合某保险公司已向天港公司支付保险金的事实,就原告请求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本院认为,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谭明俊、天港公司就肇事车辆经营形成挂靠与被挂靠关系,原告起诉上述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应予支持。本案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邬大平、谭明俊间系劳务关系,鉴于谭明俊未出庭应诉,可视为该事实其放弃抗辩,原告撤回对邬大平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关于原告涉案车辆维修损失8012元是否客观产生。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上举示的维修费收据,证实其已向维修单位支付维修费用,其已完成相关举证义务,鉴于谭明俊未出庭应诉,可视就该事实其放弃抗辩,天港公司虽应诉,但未举示就肇事车辆维修其向维修单位完清相关费用的反证,其将承担该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关于谭明俊、天港公司连带承担8012元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天港公司相关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涉案车辆停运损失,原告未向法庭举示车辆维修时间及损失计算标准等方面的证据,本院根据原告所损车辆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及因本案损后维修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的事实,酌情认定其合理停运损失为1000元。原告关于停运损失诉讼请求中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谭明俊与被告重庆天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重庆达必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车辆财产损失8012元及车辆停运损失1000元,共计9012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达必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元,由原告重庆达必拓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元(已缴纳),由被告谭明俊、重庆天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0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谭明俊、重庆天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 涛
人民陪审员  董泽芬
人民陪审员  熊鸿猷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彬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