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徐X、石河子市合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1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新42民终1026号 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09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负责人:李X,系某保险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系新疆天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男,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系新疆文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石河子市合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许XX,系石河子市合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男,汉族,系石河子市合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系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X、石河子市合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沙湾县人民法院(2018)新4223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被上诉人徐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被上诉人石河子市合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禧汽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2018年1月26日,被上诉人徐X的车发生翻车事故,属于保险事故,已经定损维修,修理完毕,车辆正常运行。2018年5月10日该车发动机损坏的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所以上诉人不承担保险责任。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合禧汽车公司是车辆修理人,车辆该怎么修其最清楚,不是说保险公司不让修就不修了,若说车辆在第一次事故时就造成了发动机损坏,那么修理厂没修好,也应当是修理厂承担赔偿责任。鉴定意见无任何规定条款或法律条款,鉴定意见没有说第一次发生事故时导致了发动机的哪一个部件已经受到损坏,足以说明第一次维修时没有尽到清洗干净义务才导致发动机损坏。宁夏欣项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只有产品质量的鉴定资质,没有机动车损失原因的鉴定资质,鉴定意见无法律依据,不应采纳。
徐X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禧汽车公司辩称,同徐X意见。
徐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修理费及损失6679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徐X为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自燃损失险、指定修理厂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不计免赔共计9个险种,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2017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18日止。保险金额为192915.60元,保险费2154.64元。2018年1月26日12时左右,原告驾车自沙湾县四道河子镇野地村前往下野地村途中在转弯处翻车四轮朝天,翻车后车辆尚未熄火,原告爬出后将车辆熄火,并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到现场拍照并进行施救,将事故车辆翻正后载往第三人合禧汽车公司修理,该公司根据车辆损坏情况向被告提出事故车辆维修项目明细,该明细中对机修项目提出四项建议,分别为四轮定位、元宝梁更换、拆装、右前旋挂拆装、发动机检修。后经被告对保险车辆损失情况进行确认,并出具修理项目清单,该清单中对机修部分的定损为:拆装元宝梁、钢圈维修、发动机清洗、拆装后桥总成、四轮定位。第三人的建议维修清单与被告的定损清单中对发动机的维修不一致,第三人为发动机检修,被告为发动机清洗。后第三人按照被告的定损清单对事故车辆进行了维修,对车辆的发动机的外部进行了清洗。2018年4月28日车辆修理完毕,原告将车辆驶离,被告按定损清单向原告赔付了第一次车辆修理的费用。2018年5月10日原告的车辆在行驶途中突然熄火,后车辆再次修理时发现车辆发动机第四缸连杆断裂导致活塞机附属零件损坏。原告的车辆再次维修产生修理费4万余元、拖车费1600元和其他费用。第三人在庭审中认为事故车辆第二次发生事故的原因系前次翻车后发生发动机油倒灌至燃烧室而发动机仍在运转,由于机油无法压缩可能导致连杆微变形,但发动机仍能正常运转,在使用一段时间后连杆变形加重导致最终断裂,发动机抱死,第三人合禧汽车公司是按被告的定损项目修理,没有对发动机进行检修,只是清洗发动机。而被告认为事故车辆第二次维修与第一次车辆自翻事故无关,不属于赔偿范围。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车辆第二次发生发动机抱死与第一次翻车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宁夏欣项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车辆发动机故障是由于第一次翻车后未对润滑系统内的杂质进行全面整体的清洗,从而导致部件润滑不足而引起;第二次发生发动机抱死与第一次翻车事故有因果关系。原告及第三人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被告认为第一次翻车后,被告已将发动机清洗费用计算到第一次定损当中,对第二次事故发生没有关联性。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支付了第一次车辆修理费的保险金后,以第二次车辆损坏与翻车事故无关,拒绝向原告支付第二次车辆修理费的保险金。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二次损坏的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车辆发动机故障是由于第一次翻车后未对润滑系统内的杂质进行全面整体的清洗,从而导致部件润滑不足而引起;第二次发生发动机抱死与第一次翻车事故有因果关系。被告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反驳,故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原告车辆第一次发生事故发生在原、被告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第一次车辆修理后至第二次维修期间并无证据证明车辆发生其他事故导致车辆损坏,并且鉴定意见中亦对第二次发动机抱死的原因进行了说明,原因为:涉案车辆在第一次事故时,车辆翻转而未及时熄火,发动机油底壳内杂质流向各个润滑部件,影响各个部件的润滑工况,检查维修时未对发动机润滑系统进行全面整体的清洗,当长时间运转发动机,第四缸机油喷嘴受到杂质堵塞,致使第四缸活塞整体润滑不足,活塞销与连杆连接处烧死,连杆受力过大发生断裂,活塞受撞击开裂,因而导致发动机熄火后无法启动。并结合第三人合禧汽车公司证人证言证实发动机内部的清洗需要打开发动机,合禧汽车公司在修理时已将维修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被告,被告未同意合禧汽车公司提出的发动机检修建议,只核定为发动机清洗。结合上述证据,原告车辆第二次发动机抱死与第一次车辆自翻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第二次维修产生的费用属于原、被告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故对原告主张赔偿第二次维修产生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费用当中,其中修理费为41182元,原告为此向法庭提供第三人出具的结算单,证明二次修理费用实际为40740元。施救费1600元,系车辆损坏维修产生的合理费用,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理赔范围,对上述费用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修理期间的交通费,该费用系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在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并且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并非财产损害赔偿,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日赔偿原告徐X车辆损失40740元;二、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日赔偿原告徐X拖车费1600元;三、第三人合禧汽车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四、驳回原告徐X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徐X赔偿车损40740元、拖车费1600元,有无依据。
本院认为,2017年3月12日,被上诉人徐X投保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保险项目即机动车损失保险等,双方依法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由被上诉人合禧汽车公司修理,合禧汽车公司向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提交维修项目清单,建议对发动机进行检修,意即打开发动机拆卸检查修理,但上诉人未同意并将此项目确认为发动机清洗。二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同鉴定意见中“发动机故障是由于第一次翻车后未对润滑系统内的杂质进行全面整体的清洗,从而导致部件润滑不足而引起;第二次发生故障发动机抱死与第一次翻车事故有因果关系。”所称的润滑系统内清洗须对发动机进行拆卸。而上诉人未同意合禧汽车公司检修发动机的意见即为不同意打开拆卸发动机,因此上诉人称其系要求对发动机内部清洗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亦与其不同意检修发动机的意见相矛盾,所以上诉人称合禧汽车公司未对发动机内润滑系统彻底清洗应由合禧汽车公司承担案涉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于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意见的宁夏欣项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的业务范围为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电、电子电气设备等及机动车),上诉人称该司法鉴定所不具有相关资质的主张不成立,且上诉人于一审庭审中认可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上诉称不认可但未举证推翻鉴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据此,一审采信鉴定意见确认事故车辆的二次损坏与第一次的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判决上诉人承担所涉维修费及拖车费正确。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9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印新红
审判员刘琳
审判员张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刘楚妍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