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万载县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1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赣0922民初1272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万载县人民法院 2019-08-21

原告:万载县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乙,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XX,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载县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乙、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童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7863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某保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1日11时10分,梁仕威驾驶车牌号为赣C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新兴往阳春方向行驶,行驶至113省道187公里500米(春湾镇卫国红绿灯路口路段)时,因自身操作不当,与113省道的中心水泥隔离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隔离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仕威负全部责任。原告为赣C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法定车主,此次事故造成原告方损失167863元,原告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机动车损失险,某保险公司至今未赔偿原告损失。故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某保险公司辩称,一、本案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理赔,应结合投保单、保单和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进行确认。二、本案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属免赔:1、梁仕威作为司机驾驶赣CXXXXX货车没有货运人员从业资格证。2、根据交通部2016年第52号令《道路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系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根据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6目“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对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车辆修复费用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原告自行委托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车辆修复费用进行评估,属于程序上的明显错误,且鉴定结论148195元明显过高,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原告未提供修理厂购进更换配件规格,价格的进货清单,修理记录,更换下来的汽车配件,实物或图片,如果这些都不存在,修理厂又没有出具正式修理费税务发票,那么更能说明修理项目的弄虚作假。四、对拖吊费4600元三性提出异议,不是专业施救队,而是利害关系人阳春市四通道路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根据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吊收费标准8-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装货箱车,10公里以下拖车费540元,吊车费1440元,合计不超540+1440=1980元。五、对拖车费8000元三性提出异议,不是专业施救队,而是利害关系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江西省高安市分公司代开的邮政费用,事故车辆应本着就近便利的原则,在事故发生地修复,人为增加的费用不认可,且与前面施救费重复。六、应核赣CXXXXX货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原件,是否齐全,是否按期年检,如果不齐全或逾期年检,那么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属免赔。七、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1日11时10分,驾驶人梁仕威驾驶赣CX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由新兴往阳春方向行驶,行驶至113省道187公里500米(春湾镇卫国红绿灯路口路段)时,因自身操作不当,与113省道的中心水泥隔离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隔离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梁仕威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因车辆受损,产生拖吊费4600元、拖车费8000元: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原告支付了赔偿费5568元。原告于2018年9月3日单方委托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赣CXXXXX乘龙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2018年9月9日,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8)资鉴字第7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鉴定基准日为2018年8月11日,结论为:被鉴定车辆在司法鉴定基准日的修复费用为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壹佰玖拾伍元整(¥148195.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15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保险公司以原告自行委托鉴定,鉴定过程中没有某保险公司参与,修复费用明显过高为由申请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山东光政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进行鉴定评估。2019年7月29日,山东光政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保险公估报告,评估结论:赣C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于2018年8月11日的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车辆损失金额为¥107750元(大写:壹拾万柒仟柒佰伍拾圆整)。某保险公司为此垫付重新鉴定费用7000元。
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梁仕威持有B2驾照和货运驾驶员资格证,赣CX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检验有效期内。赣CXXXXX行驶证所有人为本案原告,原告为赣CXXXXX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91800元)和第三者责任险1000000元等险种,并不计免赔,发生事故时尚在保险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梁仕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交强险保险单、商业险保险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拖吊费发票、拖车费发票、公路赔(补)偿通知书、索赔清单及发票,某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保险单、保险条款、重新鉴定费发票、本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及原、某保险公司的当庭陈述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某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赔抗辩意见是否成立某保险公司提出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并未持有合格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因此符合免赔情形。某保险公司提供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项均约定有“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真实”的免责情形,但驾驶员梁仕威在事故发生时持有B2驾驶证,其事发时从业资格证没有年检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准驾车型的资格,也不能证明会因此显著增加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保险人在免责条款中约定驾驶员具有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方才予以赔偿的额外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其次,从业资格证是宏观概念,即使从业资格证没有年检也是行政处罚的范围,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其免责条款表述笼统,具体是指什么证,该免责条款并未规定清楚、详细,属于加重了原告的责任。故本院对某保险公司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二、某保险公司应赔付原告多少金额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并造成了损失,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付。原告虽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但经过对车辆的重新评估鉴定,本院认定本案中原告车辆损失金额为107750元。原告车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损坏,拖吊费、拖车费系合理费用,且原告提供的拖吊费、拖车费发票系正式发票,故本院认定原告花费的拖吊费、拖车费金额为12600元。对于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公路路产赔偿费,有阳春市公安局出具的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损坏公路路产索赔清单及票据为证,故确定本案的路产损失为5568元。综上,本院确认的赔偿金额为125918元(107750元+12600元+5568元)。鉴定费属于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而重新鉴定费是保险公司为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但本案中重新鉴定评估得出的结论与原告此前委托鉴定得出的结论金额差距较大,故原告支付的1500元鉴定费及某保险公司所垫付的7000元重新鉴定费应按降损比例进行分担,确定由原告负担232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6180元。本案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某保险公司抗辩称不承担诉讼费违反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规定,故对某保险公司此项抗辩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万载县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共计132098元(125918元+6180元),减除所垫付的重新鉴定评估费7000元,还需支付125098元。
二、驳回原告万载县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8元,由原告万载县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79元,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负担28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漆 星
人民陪审员 刘 明
人民陪审员 龙国秀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青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