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险公司、王X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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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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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民终99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22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负责人:郭XX,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男,汉族,职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员工,住鸡西市鸡冠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甲,男,汉族,无职业,住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甲,男,汉族,住肇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XX,男,汉族,职业个体,住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XX,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乙保险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负责人:王X乙,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乙,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甲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X甲、宋XX、刘X甲、乙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请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黑1282民初146号判决我司赔偿原告护理费2,515.88元和鉴定费3,300.00元,诉讼费374.00元;2.二审诉讼费由四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王X甲系农村户口、其家属均为农村户口根据一般人的理解被上诉人王X甲应由家属护理,一审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额均按照农村的标准判决。且一审被上诉人王X甲并未举证护理人的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我方认为护理费应按照农林牧渔业的标准赔偿。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王X甲鉴定费3,300.00元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涉案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交强险。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肇东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黑1282民初2517号此判决中涉案车辆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承保交强险,我上诉人方投保商业三者险。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赔偿鉴定费、我司不服上诉,二审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12民终41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同样是鉴定费损失同样是肇东市人民法院,但是判决的标准不一致,上诉人认为极不公平。一审判决我司赔偿诉讼费374.00元,诉讼费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不应判决我司承担。并且原告并未向我司索赔,我公司未拒赔。综上所诉。一审判决法律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以维护法律的原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王X甲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宋XX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乙保险公司辩称,诉讼费和鉴定费不应由上诉人负担。其他意见同被上诉人意见一致。
刘X甲未到庭未答辩。
王X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总额为135,648.82元,其中医疗费27,338.26元、误工费22,915.68元、护理费12,515.88元、伙食补助费1,800.00元、营养费3,000.00元、交通费800.00元,合计要求被告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费用71,669.82元及鉴定费3,300.00元;2.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营运损失26,500.00元及鉴定费2,000.00元、赔偿车辆损失27,179.00元及鉴定费4,300.00元;3.要求被告赔偿拖车费4,0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17日11时许,被告刘X甲驾驶黑C×××**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到大庆油45号公路26公里加600米处(肇东市跃进乡路段)超车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由原告王X甲驾驶的黑12-×××**号勇猛牌轮式联合收割机相刮,造成两车受损,原告王X甲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在哈尔滨高新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疗费24,203.04元,诊断为:右足开放伤、右足第1趾损毁性离断伤、右足第2趾甲床损伤。于2018年11月7日又到肇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花费医疗费3,135.22元。肇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肇公交认字(2018)第3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X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甲无责任。原告王X甲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及人数、误工期、营养期限、医疗终结期进行司法鉴定;申请对其所有的黑12-×××**号勇猛牌轮式联合收割机受损期间的营运损失进行鉴定;申请对其所有的黑12-×××**号勇猛牌轮式联合收割机的车损进行鉴定。肇东市光大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9)肇光临司鉴字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未构成伤残;2、医疗终结期3个月;3、护理期60日(住院期间二人护理、余一人护理);4、营养期60日;5、误工期120日。黑龙江德中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黑德中诚(2019)评司鉴字0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X甲所有的黑12-×××**号勇猛牌轮式联合收割机受损期间的营运损失,在鉴定基准日2019年3月5日的市场价值取整人民币:贰万陆仟伍佰元整(¥26,500.00元)。本鉴定报告有效期自鉴定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即从2019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4日)。黑龙江锦融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黑锦价评鉴字2019第004号价格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3月8日,黑12-×××**轮式联合收割机损失价格为27,179.00元(人民币贰万柒仟壹佰柒拾玖元整)。被告宋XX系黑C×××**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权人,被告刘X甲系被告宋XX雇佣的司机,该车辆在被告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王X甲的各项损失,被告宋XX只给付医疗费1,000.00元,其余各项费用未给付。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护理费是否按照农村户籍赔偿的问题;二、鉴定费、诉讼费是否由上诉人负担的问题。
一、护理费是否按照农村户籍赔偿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案中,王X甲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在哈尔滨市和肇东市医院住院治疗,王X甲虽为农村户籍,但护理王X甲的人员应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一审法院根据2017年黑龙江省分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鉴定费、诉讼费是否由上诉人负担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一审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负担鉴定费、诉讼费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甲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甲保险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葛久华
审判员 杜雪红
审判员 吴 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