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与张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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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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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26民初491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杨XX,男,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浦江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X,男,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乙,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
负责人:张X甲,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XX与被告、张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张X赔偿原告人民币68405元(维修费64660元、评估费3200元、施救费350元、停车费15元、医疗费180元);2.由被告张X赔偿原告租车费9120元(按240元/月从2019年7月3日计算至2019年8月11日);3.由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案件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
2019年6月28日02时26分许,被告张X驾驶车牌号为浙GXXXXX小型轿车自北向南左转弯驶入江滨西路,行经浦江县浦阳街道江滨西路17号路段时,与沿江滨西路自东向西行驶的原告杨XX驾驶的浙GXXXXX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杨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X弃车逃逸。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
张X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杨XX无责任。
三、受害人概况:
杨XX受伤后,在浦江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
四、涉案车辆保险:
浙GXXXXX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
五、杨XX的各项损失:
1、医疗费:180元
2、施救费:350元。
3、维修费:64660元。
4、评估费:3200元。
5、停车费:15元
以上损失合计:68405元。
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被告张X存在逃逸行为,应负全部责任。被告张X肇事后逃逸,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由被告张X自行负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告诉请中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XX经济损失2180元(医药费180元、维修费2000元);
二、由被告张X赔偿原告杨XX经济损失66225元;
以上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张X负担289元,由原告杨XX负担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蓝照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郑威珊
代书记员 张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