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辰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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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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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4民终2671号 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3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金辰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X,山西三晋(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长治市。
负责人:任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某保险公司职工。
上诉人山西金辰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3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西金辰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X,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金辰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3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并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判决被上诉人另行支付上诉人10281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主车交强险与三者险保险限额为100多万元,足以赔偿三者损失,主车车辆修理费41539元,而主车投保27.9万元,也足以赔偿主车修理费用。另,施救费4500元,属合理的费用,故被上诉人亦应承担。
某保险公司辩称,一审判决合理合法,应扣减残值,施救费应主、挂分担。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山西金辰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施救费、维修费、路产损失、迟延履行赔付义务造成的损失等费用共计101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2月26日10时30分许,吴志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行驶至长治环城高速(壶关至西池方向)41公里处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道路中央护栏碰撞后驶向对向车道,造成×××、×××重型半挂牵引货车与道路交通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山西省××队年2月28日第146306420198000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志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所有的DT8636型半挂牵引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不计免赔)、车损限额279000元,保险期间2018年5月5日到2019年5月4日。×××车未投保。事故发生后,原告赔偿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产损失54680元,支付施救费4500元,支付修复费41539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责任认定书、照片、公路赔偿通知书、维修明细表及票据、保单及原、被告的陈述与辩解在案为凭,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理赔偿责任。因挂车没有投保,造成的损失也确与挂车有关,但尤为主要的责任在于主车,又修理明细中并没有挂车的修理部分,可适当减轻被告的理赔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山西金辰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90719元。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原告山西金辰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52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2068元。原告山西金辰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1160元,退还山西金辰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908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本案中,因山西金辰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DT8636型半挂牵引货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不计免赔)、车损限额279000元,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某保险公司理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山西金辰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虽×××车未投保,但发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主车,且长治市行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明细表中也未能显示出修理挂车的相关费用,考虚到发生事故后所产生的路产损失、施救等费与挂车有关联性,故一审认定可适当减轻某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并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山西金辰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90719元妥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山西金辰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上诉人山西金辰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瑞
审判员 王成立
审判员 王少军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左樱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