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王XX与杨X乙,杨X甲,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陕0112民初789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甲。
被告:杨X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甲。
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桂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杨X甲、杨X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被告暨被告杨X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甲、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2019年3月9日9时,被告杨X甲驾驶陕AXXXXX号小型轿车沿XX大道由西向东行至西安皇家艺术博物馆门口时,在向北左转的过程中,XX号XX大道XX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相撞受损,致其受伤。
其经西安凤城医院救治,诊断为闭合性胸部损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髋关节软组织损伤,共住院25天,被告杨X甲垫付2.2万元。
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XX队XX大队认定,杨X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杨X乙为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共计86335.74元。
被告杨X甲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及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
原告住院期间,其垫付医疗费共计24657.39元;杨X乙系其所驾车辆车主,为该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对于原告的赔偿诉请,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杨X乙答辩意见与杨X甲一致。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
陕AXXXXX号被保险车辆在其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愿意就原告因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按有关规定及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应扣除20%非医保用药;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其承担的赔付范围,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9日9时,被告杨X甲驾驶登记在被告杨X乙名下的陕AXXXXX号小型轿车,在西安市未央区XX大道与原告王XX驾驶的陕AXX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XX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当日,原告入住西安凤城医院治疗,住院25天,出院诊断为:1、闭合性胸部损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5-7)、肺挫伤;2、髋关节软组织损伤。
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3月内避免重体力劳动;2、2周后复查胸部CT;3、半年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取出内固定物;4、2天后门诊换药;5、不适门诊随诊。
原告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45768.34元,其中原告支付住院费21110.95元,被告杨X甲垫付住院费2.2万元、门诊费2657.39元。
2019年3月13日,西安市公安局交XX队XX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X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当事人双方因协商未果引发讼争,原告诉请赔偿并申请对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后续治疗费以及因二次治疗所产生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司法鉴定。
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为:王XX误工期为90日左右、护理期为45日左右、营养期为45日左右,后续治疗费约需1万元左右。
原告缴纳鉴定费1440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交的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维修费发票,以及原告用以证明其诉请的财产损失12147元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无异议,被告杨X甲、杨X乙与保险公司质证意见一致;被告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的后续治疗费提出异议,对误工费、护理费证据不予认可。
原告未提供证明其交通费用的相关证据。
经查,陕AXXXXX号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不计免赔险30万元。
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能。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鉴定文书、鉴定费票据、工资表、服务合同、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杨X甲在从事道路交通活动中,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的损害后果,其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及本案查明事实,按照造成事故的原因力大小及各自过错,由原告承担30%、被告杨X甲承担70%的民事责任。
杨X甲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对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按照原告与被告杨X甲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杨X甲应赔偿部分,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予以赔付。
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故对于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及数额,结合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当事人诉讼意见及有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
经核,原告合理花费及经济损失为:医疗费按照有效票据确认为45768.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省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80元,计算住院期间25天计2000元(80元/天×25天);营养费,参照医嘱并鉴定意见确定营养期为45天,每天按30元确定为1350元(30元/天45天);后续治疗费参照鉴定意见确认为1万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本院结合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按照本省2018年度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0783元确认误工费标准,误工期参照医嘱及司法鉴定意见确认为90天,误工费为10056.10元(40783元/年÷365天×90天);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本院参照鉴定意见确认护理期限45天,结合本地普通护工护理收入情况,按每天100元计算护理费为4500元(100元/天×45天);原告未提供交通费票据,考虑其就医治疗确有花费的实际情况,酌定交通费为3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摩托车维修费)12147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以上交强险医疗项下赔偿额共计59118.34元,超出该项下赔偿额49118.34元(59118.34元-10000元);交强险伤残项下赔偿额共计14856.10元,未超过该项下赔偿限额;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偿额共计12147元,超出该项下赔偿额10147元(12147元-2000元)。
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依法赔付原告26856.1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59265.34元(49118.34元+10147元),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原告负担30%即17779.60元,被告杨X甲负担70%即41485.74元,杨X甲负担部分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
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68341.84。
又因被告杨X甲已向原告垫付医疗费24657.39元,为鼓励交通事故责任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对杨X甲向原告垫付费用部分一并处理,在原告应得赔偿款中予以扣减(26856.10元+41485.74元=68341.84元-24657.39元),某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肇事车辆保险限额范围内实际赔付原告43684.45元,给付杨X甲24657.39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王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共计43684.45元;二、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杨X甲向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4657.39元;三、驳回原告王XX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8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1440元(原告已缴纳),共计3398元。
由原告负担1398元,被告杨X甲负担2000元。
杨X甲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云利
审判员 杨金翠
人民陪审员满选利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吴瑜娇1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