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龚XX与沈XX、邢台经济开发区永顺货运车队、甲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湘0703民初409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龚XX,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X,湖南省常德市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沈XX,男,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被告:邢台经济开发区永顺货运车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
经营者:李雪芬。
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龚XX与被告沈XX、邢台经济开发区永顺货运车队(下称永顺货运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于2019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龚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X、沈XX、甲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永顺货运车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龚XX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沈XX、永顺货运车队赔偿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损失共计53880元(已扣除沈XX支付的27429元)。事实及理由:2019年2月24日11时40分,龚XX驾驶湘J20***普通三轮车沿省道205线的常德市鼎城区中河口柴马村路段往湖南省津市渡口方向左转弯时,恰遇沈XX驾驶登记车主为永顺货运车队的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冀EP5***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205线由南向北行驶,与龚XX驾驶湘120***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了龚XX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大队(下称鼎城交警大队)查勘认定:沈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龚XX受伤后经送往医了治疗,被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头部外伤:脑震荡、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左侧腰髂部软组织挫伤。龚XX的伤情经常德市凯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龚XX损伤未构成伤残等级:误工时间150日,护理1人60日,营养时间60日;遵医嘱适时取出内固定物,预计医疗费6000元。双方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向本院起诉。
沈XX辩称:沈XX已为龚XX垫付医疗费用27000多元;冀EP5***号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的商业三责险并不计免赔。沈XX已垫付的费用在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后要求返还。
甲保险公司辩称:龚XX的部分请求赔偿标准过高,要求予以核减。医疗费以实际票据为准,但是应当剔除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误工费和护理费需要结合劳动合同、银行流水、护理人员的劳动合同综合认定,交通费凭票据认定。营养费因无医嘱,不予认可,车辆损失要求以维修发票和维修清单为准。诉讼费和鉴定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龚XX的司法鉴定书系原告单方委托,保险公司保留重新鉴定的权利。
永顺货运车队书面答辩称:沈XX系冀EP5***号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是沈XX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永顺货运车队的,该事故本公司应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鉴定费和诉讼费依法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本院审理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1)2019年2月24日11时40分,龚XX驾驶湘J20***普通三轮车沿省道205线的常德市鼎城区中河口柴马村路段往湖南省津市渡口方向左转弯时,恰遇沈XX驾驶其实际所有的(沈XX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永顺货运车队登记所有的该车辆)牌号为冀EP5***号车沿省道205线由南向北行驶,与龚XX驾驶湘120***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了龚XX受伤的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鼎城交警大队查勘认定:沈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龚XX受伤后在西洞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支出医疗费36028元(由支付住院医疗费27000元、门诊医疗费429元)。龚XX的伤情经常德市凯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支出鉴定费1580元;(3)冀EP5***号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争议的事实:(1)龚XX提交的鉴定意见书。拟证明龚XX的伤情。沈XX、甲保险公司提出了“系单方委托,保险公司保留重新鉴定的权利”的异议。本院经核查认为,甲保险公司虽提出了异议,但在本院指定的休庭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和支持其申请重新鉴定理由的证据,而该鉴定意见是由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因此本院可以认定龚XX的伤情经常德市凯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龚XX损伤未达伤残等级:误工时间150日,护理1人60日,营养时间60日;遵医嘱适时取出内固定物,预计医疗费6000元;(2)龚XX提交的常德市鼎城区中河口镇受祜村委会及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中河口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龚XX长期从事油漆工的事实。沈XX、甲保险公司提出了“三性均有异议,需要出具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予以佐证,派出所没有出具龚XX务工情况的资质”的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沈XX、甲保险公司虽提出了异议,但未提交证据支持其异议。龚XX受伤后确有误工,结合本案及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实际,酌情支持龚XX的误工费每天17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龚XX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争执焦点有:一、关于龚XX的损失计算标准问题;二、关于赔偿问题。
关于焦点一:依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龚XX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甲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龚XX承担赔偿责任;龚XX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沈XX向龚XX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该部分应由甲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替代沈XX向龚XX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定龚XX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项下损失:(1)医疗费:凭票认定36028元加上法医鉴定的后期治疗费6000元计4202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龚XX要求计算23天X100元/天=2300元;(3)必要的营养费:凭鉴定意见酌情按50元/天X60天=3000元;3项小计47328元。2、伤残限额项下:(1)护理费:龚XX要求按150元/天X60天=9000元合法;(2)误工费:酌情按170元/天X150天=25500元(3)交通费:酌情支持500元;3项小计35000元;3、车辆损失酌情计算1000元;4、鉴定费:凭票支持1580元。损失共计84908元。
关于焦点二:上述损失84908元,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医疗费损失项下向龚XX赔偿10000元,在伤残损失项下向龚XX赔偿35000元,在财产损失项下向龚XX赔偿1000元,龚XX的损失超过交强险的部分为38908元,由甲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龚XX赔偿37328元;由沈XX赔偿1580元(已支付),之后,永顺货运车队对本案可不承担赔偿责任。甲保险公司主张龚XX的医疗费损失应当剔除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无事实依据,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永顺货运车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本院实行缺席审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龚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84908元,由沈XX赔偿1580元;由甲保险公司赔偿83328元。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龚XX58105元、支付给沈XX25223元(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626元已扣除);
二、驳回龚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由龚XX负担48元,由沈XX负担6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鸿基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廖 欢
书记员 鄢 宁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