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魏XX与赵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10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甘0922民初202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瓜州县人民法院 2019-11-29

原告:魏X,现住瓜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三道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X,现住瓜州。
被告:某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660002XXXX。
负责人: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酒泉市肃州区公园路2单元4楼一户。
原告魏X与被告赵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和被告赵X及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72247元。事实及理由:2018年6月3日21时40分许,我驾驶×××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瓜州县玉布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67KM+200M处时,与对向驶来被告赵X驾驶的×××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我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我在瓜州县人民医院、酒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已基本治疗完毕;2019年1月,我和被告赵X及赵X投保交强险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的安邦财产保险公司协商解决此纠纷,2019年2月,我与赵X、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随后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履行了其交强险限额内的责任;在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公司协商过程中,因涉及的关系比较复杂,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现我起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X辩称:事故发生的经过都是属实的,对于原告要求赔偿的费用有些过高。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1、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没有异议;2、我们公司只承担交强险外30%的责任;3、我们公司不承担原告精神损失费、诉讼费、及鉴定费;4、应当对已赔偿的医疗费等进行核减;5、事故发生时间是2018年,原告起诉的赔偿金应当按照2018年标准计算,而不是按照2019年标准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3日21时40分许,原告魏X无证驾驶×××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瓜州县玉布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67KM+200M处时,与对向驶来被告赵X驾驶的×××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后原告先后在瓜州县人民医院、酒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6天,产生医疗费86555.57元。瓜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作出瓜公交认字【2018】第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魏X无证驾驶机动车,临危措施不当,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赵X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18年10月16日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魏X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三项九级伤残,一项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5000元。被告赵X驾驶的×××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王同名下,该车在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2019年1月13日原告魏X与被告赵X及赵X投保交强险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2万。剩余部分未能达成协议。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双方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赔偿比例的承担,根据事故发生时的成因及过错程度,对原告的各项损失由原告自担70%,剩余30%由被告赔偿。关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认定如下:对双方无异议的伤残赔偿金124021.98元、医疗费86555.57元、伙食补助费36天×40元为144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所提交的向医疗机构以外的销售机构所购买的医疗器具等10张发票,因原告未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必须向外采购该医疗器具的有效证明,该部分费用不予确认。关于误工费确定,应以《2019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为标准,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止(2018年6月3日-2018年10月29日),即148天×145.54元=21542.88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要求按事故发生时标准计算,与法不符,不予采纳。关于陪护费的确定,虽鉴定意见书确定为120天,但根据原告的年龄及伤情,本院酌定为60日,金额为60天×145.54元=8732.40元。关于营养费的确定,参照鉴定机构意见,确定为120天,每天20元,即2400元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虽原告在事故中身体受到伤害,但因原告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魏X因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所支出的鉴定费5000元,系当事人主张权利时必然产生的费用,应作为直接损失计入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综上,原告因该起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确定为258192.83元,扣除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已经赔付的12万元,剩余部分按被告赵X应承担的赔偿比例,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内予以赔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魏X各项损失138192.80元(医疗费86555.57元+误工费21542.88元+伙食补助费1440元+营养费2400元+陪护费8732.40元+伤残赔偿金124021.98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5000元-交强险已赔付120000元)的30%,即41457.84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魏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0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03元,由原告魏X负担385元,被告赵X负担4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宾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立伟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