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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后,保险公司以存在既往病史未如实告知拒赔该如何合理获赔?

  • 2025年01月31日
  • 11:30
  • 来源:公众号保险理赔案例研究
  • 作者:
当疾病的阴霾笼罩,保险本应是为人们遮风挡雨的 “保护伞”,可在现实中,保险理赔却并非总是一帆风顺。黄 XX 与 XX 保险公司的这场纠纷,核心就在于投保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是否真的未尽告知责任?保险公司又是否切实履行了询问义务?让我们从这起案件中寻找答案。
一、案件简要事实
2014 年 6 月 25 日,黄 XX 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保健科就诊,彩色多普勒超声影像显示甲状腺左叶异常回声,性质待定,建议超声引导下穿刺活检;甲状腺右叶存在小结节。
2018 年 4 月 4 日,黄 XX 投保了 XX 保险公司的《平安 e 生保医疗保险》。保险合同号为 P180000015004560,合同于当日成立,次日生效。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黄 XX,投保主险为 e 生保,保险期间和交费年限均为 1 年,首期保费 1217 元,黄 XX 通过银行实时转账支付。该保险条款约定,年度保险金给付限额包括一般医疗保险金 200 万元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200 万元,年免赔额 1 万元,给付比例 100%(若投保时有社会医疗保险但就诊未使用则为 60%),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额 1 万元。同时,合同对续保、如实告知义务、保险金给付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2019 年 4 月 4 日,黄 XX 通过网上银行续交保费 1712 元。而在 2019 年 4 月 1 日,黄 XX 因体检发现甲状腺肿物,经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B 超检查及穿刺活检,确诊为 “甲状腺乳头状癌”。同年 5 月 15 日入院治疗,主要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5 月 24 日出院,个人现金支付住院医疗费 20242.09 元(扣除医保报销后)。
2019 年 8 月,黄 XX 向 XX 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遭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存在疾病病史而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理赔。黄 XX 对此不服,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并承担律师费等费用。
二、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XX 保险公司认为,黄 XX 在投保前已存在甲状腺相关疾病病史,却未如实告知。根据《平安 e 生保医疗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就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在庭审中,XX 保险公司举示了 2019 年 8 月 30 日《平安 e 生保医疗保险》的线上投保流程截图。截图显示,在投保事项告知项下明确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存在良 / 恶性肿瘤、甲状腺结节等疾病、症状或情况,并有 “全部否” 和 “部分是或全部是” 的选择条。保险公司指出,只有在投保人全部否认提示的疾病后才可以投保成功,若患有投保事项告知的疾病则无法继续下一步投保。因此,保险公司认为黄 XX 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在投保时隐瞒了之前甲状腺存在异常的情况,这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和保险费率的确定,所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理赔。
此外,保险公司强调 e 生保为线上投保产品,投保流程连贯且需要本人操作,因为只有本人才知晓自己的身份证号码、电话、邮箱等信息,并且点击立即投保就会跳转到支付页面马上缴费,不能通过后续转账支付。该险种保险期限为一年,每年都需重复全部投保流程,黄 XX 在 2019 年投保时也应如此。然而,黄 XX 却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
三、法院认为
黄 XX 与 XX 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负举证责任。本案中,XX 保险公司所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黄 XX 提出过询问。同时,保险公司关于支付保费的陈述以及 2019 年投保需重复 2018 年全部投保流程的陈述,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因此,法院不采纳保险公司关于黄 XX 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辩解意见,认定保险公司不享有涉案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其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黄 XX 医疗保险金 10242.09 元、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 1 万元。对于黄 XX 要求的利息及律师费,因无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黄 XX 未举证证明已实际产生保全费、担保费,法院也不予主张。
四、何帆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保险合同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关键争议点。保险公司虽主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理询问义务。这提醒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应规范投保流程,确保对投保人的询问清晰明确,并留存相关证据。
对于投保人而言,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避免因未如实告知导致后续理赔纠纷。本案中,黄 XX 虽未故意隐瞒,但由于保险公司举证不足,其权益得到了法院支持。同时,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应关注保险条款细节,对于业务员的操作要谨慎确认,必要时保留相关沟通记录。
从法律角度看,法院严格依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裁判,平衡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维护了保险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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