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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工时受伤,保险公司以保险变更未正式生效拒赔合理吗?

  • 2025年02月02日
  • 11:15
  • 来源:公众号保险理赔案例研究
  • 作者:
在保险业务的复杂流程里,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之差,可能就会引发激烈的纠纷。当保险合同变更的生效时间与意外事故发生时间紧密交织,到底该如何权衡与判定?就如本案,看似清晰的保险批单生效时间标注,却在法律与情理之间引发了一场关于责任承担的讨论。
一、案件简要事实
2019 年 10 月 17 日,案外人四川XX公司为原告贵 XX 钢结构有限公司,在 XX 保险公司投保 “雇主责任险” ,保费 24000 元,保险期从 2019 年 10 月 18 日零时起至 2020 年 10 月 17 日 24 时止,保障项目含人身伤亡责任(每人伤亡责任限额 500000 元)、医疗费用责任(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200000 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 100 元),保单附有 15 名雇员清单。
2020 年 2 月 21 日,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工作人员沟通变更和增加雇员,要求新增 9 名雇员,其中包括卢XX。被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送电子版批改明细表、清单及公司对公账户等信息,并要求原告提供开具专用发票所需信息。当日下午,原告按电子批改清单载明的 9600 元保费向被告公账支付。2 月 24 日,被告出具保险批单,完成保险变更和批改,注明自 2020 年 2 月 25 日零时起对保单批注。然而,就在 2 月 24 日下午,新增雇员卢XX在原告处做工时受伤,原告垫付了全部医疗费 259181.38 元。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理赔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XX 保险公司认为,虽然原告在 2020 年 2 月 21 日提出了增加雇员的请求并支付了保费,但保险批单明确注明变更自 2020 年 2 月 25 日零时起生效。在卢XX受伤的 2 月 24 日下午,保险合同的变更尚未正式生效。从保险行业的常规操作和保险合同的严谨性角度来看,批单上所注明的生效时间是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保险公司遵循既定的保险流程和合同约定,只有在保险变更正式生效后,才会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而且,在保险业务中,批单是对原保险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重要凭证,其生效时间的确定关乎保险责任的界定。所以,在此次事件中,由于卢XX受伤时间早于保险变更生效时间,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认为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原告已于 2020 年 2 月 21 日支付保险费,且卢XX是原告雇员,被告最终同意更换雇员名单也表明卢XX符合承保条件。因此,法院认定涉案保险合同变更成立且生效,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保险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四、何帆律师评析
在这起保险纠纷案件中,关键在于保险合同变更的生效时间认定。从表面看,保险公司依据批单注明的生效时间拒赔似乎合理。但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解释,综合考虑保费支付、雇员符合承保条件等因素,认定保险合同变更已成立生效。这提醒企业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研读保险合同条款,尤其是关于变更、生效等关键节点的规定。同时,保险公司在处理业务时,也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能仅依据格式条款简单拒赔。对于类似案件,企业在保险变更操作完成后,应尽快确认生效情况,避免因时间差产生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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