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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故拒赔怎么办?#交通事故保险律师

  • 2025年01月10日
  • 10:40
  • 来源:公众号保险理赔案例研究
  • 作者:
保险合同,是一份承诺,也是一份保障。但当刘 XX 在交通事故后向 XX 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遇了拒赔。究竟是保险公司依据条款合理行事,还是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而使免责条款无法生效?这成为了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也引发了我们对保险行业规范与投保人权益的深入思考。
一、案件简要事实
2018 年 9 月 26 日,原告刘 XX 向 XX 保险公司投保吉祥 B 卡《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缴纳保费 100 元。保险期间自 2018 年 9 月 27 日零时起至 2019 年 9 月 26 日二十四时止,意外伤害身故 / 伤残保额 30000 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额 10000 元。
2019 年 7 月 6 日,案外人刘X1驾车与刘 XX 骑乘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刘X1负全责,刘 XX 受伤。刘 XX 住院 35 天,花费医疗费 37619.68 元。经鉴定,刘 XX 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预计 10000 - 12000 元。此前,刘 XX 已通过诉讼,由刘X1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获赔 143646.36 元,涵盖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费用。之后,刘 XX 以此次事故属于保险事故为由,向 XX 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遭拒,遂诉至法院。
二、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XX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利益条款》,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后,公司在赔付时需遵循特定规则。本案中,刘 XX 已从交通事故责任方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按照保险条款约定,应适用相应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且保险合同中对责任免除条款部分以加粗黑体字注明,已尽到提示义务。对于伤残保险金的赔付,需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按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刘 XX 所受伤残等级对应的赔付比例,公司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而刘 XX 在投保时,保险凭证下方备注了具体条款可登录网站查阅,公司已履行告知途径的义务,刘 XX 应自行了解相关条款内容,所以公司有权拒绝按照刘 XX 的诉求进行全额赔付。
三、法院认为
意外伤害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的 “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获侵权赔偿后仍可向保险人主张理赔。本案中,XX 保险公司在为刘 XX 办理投保业务时,仅交付《互联网短险销售电子保险凭证》,未提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等相关纸质资料,未对免责条款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刘 XX 作出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该责任免除条款对刘 XX 不产生效力。按照保险凭证约定,刘 XX 已从其他途径获赔,其意外伤害医疗金赔付比例为 90%,即 9000 元,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为 30000 元,共计 39000 元,XX 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
四、何帆律师评析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至关重要。本案中,保险公司虽在电子凭证备注条款查阅途径,但未提供纸质条款,也未举证证明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导致免责条款无效。这警示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应采用合理、有效的方式。对于投保人而言,投保时务必仔细阅读条款,不清楚之处及时要求保险人解释。同时,在遭受意外伤害获得侵权赔偿后,仍可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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