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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鲁0502民初936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2020-03-04

原告:胡XX,男,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XX,山东德衡(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703-7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6815XXXX。
负责人:李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XX,男,汉族,某保险公司职工,住。
原告胡XX与被告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岳XX,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聂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定,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鉴定费,施救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XX车辆损失91300元、鉴定费3000元,施救费800元,共计95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8元,减半收取1089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忠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孟一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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