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大地物流有限公司、王X等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0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7)皖1202民初4934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2018-03-19
原告:安徽省阜阳市大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83066XX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X,男,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阜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94456XXXX(1-1)。
负责人:吴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XX,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省阜阳市大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物流公司)、王X诉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地物流公司、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地物流公司、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25376元、施救费1500元、评估费3500元,合计13037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大地物流公司系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原告王X系该车实际车主。2017年6月21日,原告王X以原告大地物流公司的名义为其所有的KM9197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上述两险种均附加不计免赔险,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343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50万元,保险期限从2017年2月15日0时起至2018年2月14日24时止。2017年7月20日21时35皖K×××××原告所有的皖KXXX97号(KEY5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往西行驶至东昌高速114KM+700M处时,车辆变更车道时撞上前方一辆大货车(该车损失轻皖K×××××现场),造成一起皖KXXX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向交警部门及被告报案。该事故经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一支队第3631090201700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车辆驾驶员姜洪雨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为处理事故,原告支付施敕费1500元。原告所有的受损车辆经被告江苏方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评估,损失金额为125376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3500元。因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且上述损失均在被告承保的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被告理应对上述损失进行理赔。但被告在有关损失确定后,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某保险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我司对于原告的车辆损失应按照重新鉴定的结果予以计算;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存在超载情形,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当扣除10%的绝对免赔率,同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折旧率计算损失;鉴定费用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定事实如下:王X为其所有的皖KXXX97号车辆挂靠在大地物流公司经皖K×××××2月14日,大地物流公司为皖KXXX97号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险额为343000元,且为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2月15日0时起至2018年2月14日24时止。20皖K×××××20日21时3皖K×××××驾驶皖KXXX97号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XXX7挂车由东往西行驶至东昌高速114KM+700M处时,车辆变更车道时撞上皖K×××××(该车损失轻微,己自行离开现场),造成皖KXXX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一支队作出第3631090201700024号道路交通事皖K×××××姜洪雨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皖KXXX97号车辆损失经原告委托江苏方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评估车辆损失为125376元,原告支付评估费3500元,因本次事故并支付施救费1500元,因原告理赔上述皖K×××××来院。诉讼期间某保险公司申请对皖KXXX97号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皖K×××××7)资鉴字第36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皖KXXX97号车辆损失价格为110030元。
上述事实有保险单、挂靠协议、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一支队作出第3631090201700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江苏方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皖百友(2017)资鉴字第368号鉴定意见书、评估费发票、施救费发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大地物流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皖K×××××,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保险车辆皖KXXX97号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委托的安徽百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和鉴定人均具有相应鉴定资质和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合法皖K×××××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原告所有的皖KXXX97号车辆损失应依据重新鉴定的损失价格110030元,为其财产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诉求的施救费1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诉求的评估费3500元,因其自行委托的鉴定报告本院未予采纳,因此,本院不予支持。对某保险公司抗辩涉案车辆存在超载情形及车辆损失按照折旧率计算,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安徽省阜阳市大地物流有限公司、王X保险金111530元(110030元+15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阜阳市大地物流有限公司、王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8元,减半收取1454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鉴定费用5000元,由原告安徽省阜阳市大地物流有限公司、王X负担2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梅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