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诉辉县市共诚运输有限公司魏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30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369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1-27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辉县市共诚运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X,男,汉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辉县市共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诚公司)、魏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敏、被上诉人共诚公司、魏X的委托代理人魏华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魏X经营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豫GXXX82,挂靠于共诚公司。2013年6月3日,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一份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份保险金额为155222元的车辆损失险,商业险均为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为2013年6月4日至2014年6月3日。2013年11月29日,崔国幸驾驶豫GXXX82号货车与周怀心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之后周怀心又被另一辆大货车碾压,大货车逃逸。该事故造成周怀心当场死亡,豫GXXX82号货车车辆受损,经获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崔国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逃逸车辆驾驶员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怀心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魏X作为豫GXXX82号货车的实际车主向周怀心家属支付了35000元。该交通事故纠纷经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获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事故死者家属各项费用112450.66元,对于车主魏X在交通事故后垫付的35000元,判决书载明:“原告可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另行主张权利”。
另查明:豫GXXX82号货车自身在交通事故中产生的损失为2680元,某保险公司对该车损数额有异议,但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
原审法院认为:共诚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为车牌号为豫GXXX82号的货车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某保险公司抗辩:1、(2014)获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判令某保险公司承担的金额已超出就该事故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共诚公司、魏X应就其所垫付的费用向逃逸方追偿,而不是某保险公司。原审法院认为,以上判决书已明确“原告可就其垫付的35000元向某保险公司另行主张权利”,对某保险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车损应先行扣除逃逸车辆强制险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后,就超出的实际合理损失才由商业险按本案保险车辆在该起事故的责任范围承担。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保险车辆是和人力三轮车相撞产生的车损,不应由逃逸大货车的交强险承担责任,根据《保险法》第60条之规定:“保险车辆因第三人之损害而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可以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共诚公司可就车损的全部损失向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某保险公司向共诚公司履行赔偿责任后,有权根据第三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按比例向第三人追偿。某保险公司的此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庭审中,共诚公司、魏X要求被告将赔偿金支付给魏X,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综上,对共诚公司、魏X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在交通事故中垫付的35000元及车辆的车损268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魏X在交通事故中垫付的35000元;二、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魏X车辆损失2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依法减半收取,即363元,由某保险公司承担,退回魏X362元。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本次事故豫GXXX82号车辆和大货车均承担主要责任,就周怀心的死亡,应当先由两辆侵权车辆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再由商业险按照各自比例承担责任。获嘉县法院的判决书已经确定赔偿金额为147450.66元,该数额应由两辆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各自承担73725.33元。上诉人出于人道主义已经超过限额承担了112450.66元的赔偿,还需要向大货车予以追偿,被上诉人所垫付的款项,应当自行向大货车的车辆追偿;2、即使本次事故只存在一方侵权车辆,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就超过交强险部分11万元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但因本案存在两个侵权车辆,对于被上诉人垫付的款项,我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超过50%及17500元,故原审法院认定由我公司全部返还不妥;3、车损由受害人的车辆引起,该车为电动三轮车,应当认定为机动车,故对车损部分,应当先在电动三轮车交强险部分扣除2000元后,再由我公司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
被上诉人共诚公司、魏X共同答辩称:1、获嘉县法院356号判决书说的很清楚,垫付的35000元可向保险公司追偿;2、我买的保险就是不计免赔,出了事故应当由保险事故承担责任,我垫付的款、车损都应当由保险公司偿还我。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1、关于魏X垫付的35000元的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豫GXXX82号车辆与逃逸大货车属共同侵权对受害人周怀心造成损害,应当对周怀心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受害人周怀心的损失已经确定为147450.66元,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款》,豫GXXX82号车辆与逃逸大货车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各自110000万元,共计220000万元,现受害人的损失未超过豫GXXX82号车辆与逃逸大货车交强险赔偿限额,故两辆车应当在各自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由于大货车逃逸且周怀心只起诉了豫GXXX82号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投保人和保险人,故周怀心的全部损失应由豫GXXX82号车辆的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在承担之后,可就大货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向大货车、大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予以追偿。(2014)获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魏X依据该判决向上诉人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其垫付的35000元仍属于上诉人应承担责任范围内,故上诉人应当向魏X返还其垫付的35000万元。
2、关于车损2680元的承担问题。上诉人称该车辆损失是由受害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引起的,因该车应认定为机动车,故应由电动三轮车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2000元的车辆损失,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受害人驾驶车辆为人力三轮车,并称因其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行使故负次要责任,上诉人又不能提供其车系机动车的证据,故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人称其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但上诉人并未向法院提供支持其该主张的依据,本案所涉豫GXXX82号车辆在上诉人处投有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责任限额为15522元,现该车车损2680元未超出该责任限额,上诉人应对该车损部分予以赔偿。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2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天文
审判员  王师斌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林琦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