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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李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冀02民终7870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01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朱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甲,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男,汉族,无业,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乙,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5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甲、被上诉人李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5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少承担70800元赔偿责任;本院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不同意上诉人的重新评估申请,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上诉人起诉时提交了单方申请的评估报告,在评估过程中,没有通知上诉人到场;上诉人认为车辆损失的赔偿金额最高23万元,故一审法院判决的300800元,不合理的部分为70800元。
被上诉人李X委托诉讼代理人答辩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李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0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X系×××号机动车的所有权人。2018年10月15日,李X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35700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并附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2019年4月18日18时48分许,李X驾驶×××的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YD02-冶里鼎德顺饭店西侧时,与树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李X负全部责任。2019年5月20日,李X委托河北大生泰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车损,2019年5月27日出具公估报告,结论为:×××标的的车前杠、水箱、冷凝器、中冷器、电子扇、大灯、气囊、发动机、变速箱及底盘悬架等整体重度受损,该车已无经济修复价值,按推定全损确定其损失价值,车辆估损金额为人民币292000元,李X为此支付公估费8800元。一审法院认为,李X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交警部门做出的李X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可以作为处理本事故的依据。故本案中×××号机动车因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某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本次事故李X产生的损失如下:1.李X主张车辆损失:公估为29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该鉴定报告系委托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鉴定作出,且依据的实际价值357000元是某保险公司核保过程中已计算折旧后得出的数值,扣除残值后的损失292000元为实际损失,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2.车辆损失公估费8800元,是李X为确定事故车辆损失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人保合肥公司承担,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李X的经济损失为300800元。某保险公司以李X于事故发生后仅隔一天就单方申请评估及评估报告中没有列明损失维修清单等提出重新评估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李X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300800元;案件受理费5812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06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担负。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有效的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依法应予采纳,本案保险合同有效,被上诉人李X主张的合理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本案争议焦点是车损数额认定问题。一审时,被上诉人提交了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属于被上诉人举证行为,上诉人对鉴定结论不服,但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否定本案鉴定结论,一审法院判决依据本案鉴定结论按推定全损处理不无不当;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并未主张收回车辆残值,上诉人无依据证实本案车辆残值扣减过低,定损金额过高,上诉人本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如有依据证实被上诉人存在不当得利可依法追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阳利
审 判 员 毕作宝
审 判 员 吴 凡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涛
书 记 员 张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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