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董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粤20民终110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21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云海轩****商铺******。
主要负责人:周X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XX,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XX,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乙,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董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0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准许某保险公司的重新评估申请,依法予以改判。事实和理由:董XX的粤T×××**号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的评估结果不合理,由中山市志成价格事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成公司)评估的修车费和评估费不应支持。志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配件价格不合理,由某保险公司定损的配件价格与志成公司核定的配件价格差异较大,比如头盖、左前叶子板、前盖等。一审法院未采纳某保险公司的意见,未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未对涉案车辆的损失进行重新评估,直接支持董XX主张的赔偿金47280元。二审诉讼中,某保险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涉案车辆的维修费损失进行重新评估。
董X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董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某保险公司向董XX赔偿47280元(含车辆维修费44762元、评估费2518元),合计472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7280为计算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11日11时8分许,案外人霍某驾驶涉案车辆行驶至中山市小榄镇永宁工业大道往西区加油站方向,与由余某驾驶的粤T×××**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霍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于同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霍某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某保险公司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可见涉案车辆左前灯、左前叶子板等部位均有不同程度损坏,发动机盖已变形。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出具《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认定涉案车辆因上述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金额为23000元,并将上述确认书及所附清单送达董XX。因双方对定损金额协商不成,霍某遂于2018年6月25日委托志成公司对涉案车辆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评估,为此支付评估费2518元。志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认定涉案车辆的损失为44762元。后董XX在中山市新冠骏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冠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了维修,为此支付维修费44762元。
涉案车辆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为董XX,车辆品牌型号为凯宴WPXXX292。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限自2018年4月30日0时至2019年4月29日24时。投保的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429536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金额1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金额10000元/座×4座;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附加险不计免赔。
志成公司系成立于2010年1月5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价格评估及当事人委托涉诉讼价格评估。
一审法院认为,董XX将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双方之间存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上述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且属于保险责任范畴,某保险公司对董XX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负有赔偿责任。董XX主张其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涉案车辆的维修费损失为44762元,某保险公司主张车辆损失仅为23000元,并提供《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予以证明。因该确认书为某保险公司单方作出,其定损数额并未得到董XX认可,故对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不予采信。在董XX对某保险公司的定损数额不予确认的情况下,某保险公司并未与董XX协商共同委托第三方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董XX委托具有价格评估资质的第三方志成公司对涉案车辆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数额范围内对车辆进行了维修,亦提供了相应的维修费发票,某保险公司虽对志成公司作出的《价格评估报告书》有异议,但未举证证明该报告书存在不合理之处,对该《价格评估报告书》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涉案车辆的维修费损失数额为44762元。某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理据不足,不予准许。董XX主张的评估费2518元属于因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某保险公司对此亦负有赔偿责任。综上,董XX主张的车辆维修费44762元及评估费2518元的损失,未超出保险赔偿限额,某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某保险公司未按约定向董XX履行理赔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董XX诉请某保险公司赔偿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理据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董XX赔偿车辆维修费44762元、评估费25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车辆维修费及评估费的总和4728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计491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诉讼中,依某保险公司的申请,本院就涉案车辆因交通事故的损失委托中山公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公估。2019年6月28日,中山公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中估字[2019]第F6012号公估报告,公估结果为:此次碰撞事故造成涉案车辆在公估基准日的修复费用共计40520元。本次评估产生了鉴定费3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董XX将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双方之间存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且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太平财险对董XX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负有赔偿责任。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董XX主张某保险公司向其赔偿47280元(含车辆维修费44762元、评估费25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理据是否充分。
经审查,董XX主张车辆维修费为44762元,其单方委托的志成公司认定车辆维修费为44762元,某保险公司不予确认,并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本院依法委托的中山公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认定车辆维修费为40520元,本院据此认定某保险公司应向董XX赔偿车辆维修费405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董XX超出此金额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董XX委托志成公司进行评估产生的评估费2518元,属于为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由某保险公司负担。同理,本院依法委托中山公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产生的评估费3000元,亦属于为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由某保险公司负担。董XX主张某保险公司向其支付志成公司进行评估产生的评估费2518元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096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董XX赔偿车辆维修费405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尚欠车辆维修费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中山市志成价格事务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产生的评估费2518元和中山公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产生的评估费300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为491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444元,被上诉人董XX负担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2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888元,被上诉人董XX负担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亦和
审判员  阮碧婵
审判员  刘运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 鑫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