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俞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浙06民终31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1-16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负责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X,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XX,男,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俞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8)浙0681民初13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而进行了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在一审的基础上减少上诉人赔偿保险金21306.8元。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没有对涉案车辆实际换件的来源及进价进行评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被保险人选择不同的修理厂会产生不同的维修金额。涉案车辆虽经法院评估,但被上诉人仅提供了收款收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是66996元,其还应提供支付修理费的转账凭证。从全案证据来看,被上诉人并未产生实际损失,依法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俞XX在二审庭询中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俞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71371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2月15日,俞XX驾驶其所有的浙D×××××号小型轿车,从楼家驶往大唐集镇方向,10时55分许,途经三环线诸暨市楼家地方,与金凯达驾驶的浙D×××××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后浙D×××××号小型越野客车与路边土堆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责任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俞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某保险公司于事故发生后派员对俞XX受损车辆价值予以定损,确认俞XX的浙D×××××号小型轿车车损价值为45493.20元。因俞XX认为某保险公司作出的上述定损金额过低,于2017年7月6日自行委托诸暨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其的受损车辆车损价值进行评估。同年7月26日,诸暨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诸信评车(物)损(2017)2113号《评估报告书》,评定俞XX的浙D×××××号小型轿车车辆损失价值为68371元(其中增压中冷器配件更换价值为3650元、材料管理费5706元、工时费5610元)。俞XX为修理该受损车辆支付了维修等费用计71371元(包括拖车费650元、评估费2350元)。
另查明,俞XX对其所有的浙D×××××号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93024.80元,本案事故发生在该保险期间内。因双方未能就被保险车辆保险赔偿金达成协议,俞XX遂向该院起诉。
审理中,某保险公司向该院申请要求对被保险车辆浙D×××××号小型轿车于2017年2月15日交通事故后更换配件(前保险杠皮、左右前大灯、机盖、亮条、冷凝器、水箱、水箱电子风扇总成、前风档玻璃、左前叶子板、增压中冷器)是否实际更换、更换配件是否正厂配件、是否是新件进行鉴定。该院依法委托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对浙D×××××号车辆损失进行重新评估。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出具浙江共安鉴定(2018)第
006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认定浙D×××××号车辆修复中前保险杠皮、左右前大灯、机盖、亮条、冷凝器、水箱、水箱电子风扇总成、前风档玻璃、左前叶子板10个部件已实际更换,修复中没有对增压中冷器进行更换;2.浙D×××××号车辆已修复使用一年以上,现场勘验时无法拆解查验其更换配件的具体标识,故无法确认其所更换的配件是否都是“正厂配件”。某保险公司为此交纳了重新鉴定费1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俞XX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院依法确认有效。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涉案被保险车辆在俞XX驾驶过程中碰撞导致被保险车辆毁损,该事故属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故某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俞XX给付保险赔偿金。涉案保险事故造成俞XX的合理财产损失该院依法确认如下:被保险车辆损失为63996元(即68371元-未更换的增压中冷器配件3650元-未更换配件材料管理费365元-未更换配件工时费酌情认定360元)、评估费2350元、拖车费650元,合计66996元,该款应由某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现俞XX之合理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该院予以支持;对其不合理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某保险公司应支付俞XX保险赔偿金66996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俞XX之其余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原审判决认定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换件价格是否存在不当;二是上诉人理赔是否以被上诉人提供修理费的转账凭证为前提。
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未对案涉车辆换件的来源及价格进行鉴定评判,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经审查,因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自行委托评估的评估结论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上诉人申请,委托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对于被保险车辆事故后更换配件是否实际更换、更换配件是否系正厂件、新件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载明被保险车辆已经修复使用一年以上,现场勘验时无法拆解查验其更换配件的具体标识,无法确认其所更换的配件是否都是正厂件。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虽然对于被保险车辆更换配件的来源及价格提出质疑,但司法鉴定因故无法对更换配件是否系正厂件作出鉴定结论,而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自行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所确定的配件价格存在不当,故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力之后果,一审法院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配件价格认定车损并无不当,本院对该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仅提供了收款收据,而未提供修理费的转账凭证,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已经产生实际损失。本院认为,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价值减少,车辆损失由一审法院在综合评估报告及鉴定报告的基础上予以确定,且被上诉人已经将被保险车辆进行实际修理,上诉人理应根据一审法院确定的损失额向被上诉人进行理赔,而不论被上诉人在诉讼时是否提供了维修发票或修理费转账凭证,故本院对该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333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娄岳虎
审 判 员 孙世光
审 判 员 黄哲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华
书 记 员 高怡唯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