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X、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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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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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民终927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19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负责人:陈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X,男,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诸暨市镇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俞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8)浙0681民初19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而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依据的事实不清。车辆损失保险的保费计算,即保费金额承保风险是不可预测的客观风险事故,如碰撞、倾覆、火灾、地陷等,车辆行驶中发现有路面积水,正常人都能预测到发动机进水熄火和车辆损坏的结果,可以采取措施避免风险损害发生。本案驾驶人应当下车查明水深确认安全后通过或者选择避开积水绕路行驶,其放任车辆驶入积水中造成发动机损坏,系车损的最主导、最根本的原因,一审法院认定暴雨为车损的近因是错误的。其次,俞X未投保附加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依据保费厘定精算原理,风险不同不能获得同等保险理赔责任待遇。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作为附加险种,可以通过多缴纳保费的方式获得额赔偿,俞X未投保附加险种该,不应当享受该险种项下的保险理赔。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俞X辩称,被上诉人驾驶车辆途径积水路段,目测是可以通过的,但在通过时候发现发动机进水,导致车辆损失,正是由于普通人无法判断积水是否会对车辆造成损失,并非可以避免风险发生的情形。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俞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付其车辆损失8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俞X系浙D×××××号车辆所有人,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412832元),保险期间为2017年7月11日0时至2018年7月10日24时止。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
;”;责任免除部分第九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2018年4月23日20时36分许,俞X驾驶该车辆途经诸暨市次坞收费站,行驶过程中致车辆浸水,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据诸暨市次坞镇自动气象观察站监测资料显示,2018年4月23日15时01分至4月23日23时00分,测得累计雨量54.5毫米(暴雨),其中19时-20时一小时雨量19.5毫米(暴雨)。2018年5月3日,某保险公司对俞X车辆损失经勘查后定损为8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俞X所有的浙D×××××号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故可确认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可认定,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暴雨天气”,而保险条款中暴雨系承保原因之一,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中亦载明出险原因为暴雨,根据保险法近因原则,结合俞X庭审陈述,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暴雨对损坏后果的产生具有支配力,是损坏发生的根本性和决定性因素,故某保险公司应在俞X所投保的车辆损失险中进行赔偿。免责事项说明书及投保人声明中签名是否系本人所签,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综上,某保险公司应赔偿俞X车辆损失费85000元,该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应支付俞X保险理赔款计人民币85000元,款限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浙D×××××号车辆的车损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了承保范围,其中第四款列明“暴雨”系承保原因之一,根据诸暨市气象局的气象证明,事故发生路段处于暴雨天气,车辆保险报案记录亦为暴雨,案涉车辆驶入因暴雨导致的积水路段引发车损系客观的驾驶风险。故在人保财产诸暨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车损系其他原因的情况下,理应基于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世光
审判员 王晗莉
审判员 黄哲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