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北京春乔综合商店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0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京0119民初396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2018-03-27

原告:北京春乔综合商店,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经营者:白云山,男,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北京李自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负责人:张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春乔综合商店(以下简称春乔商店)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春乔商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春乔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10万元。事实和理由:春乔商店为×××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10万元/座和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自2017年4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2017年6月12日,春乔商店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冯金龙在上下保险车辆过程中,不慎摔伤,经交警认定,冯金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本次事故,春乔商店支付冯金龙医疗费6687.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经(2017)京0119民初82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春乔商店赔偿冯金龙各项损失101920元,以上共计109607.64元。春乔商店依据保险合同到某保险公司理赔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春乔商店雇佣的人员冯金龙摔伤,并非交通事故,故春乔商店主张某保险公司按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其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如果春乔商店举证证明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某保险公司以该险种条款予以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日,春乔商店为×××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10万元/座和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自2017年4月3日0时起至2018年4月2日24时止。其中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2017年6月12日,春乔商店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冯金龙在北京速宏达汽车油泵维修中心修理被保险车辆,在上车取油箱钥匙时,从车上摔下受伤。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交通大队认定,冯金龙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负责管理春乔商店车辆的白根塔支付了冯金龙住院期间医疗费6687.64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及护理费。冯金龙于2017年9月22日诉至本院要求春乔商店、白根塔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12月1日,本院(2017)京0119民初82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春乔商店、白根塔连带赔偿冯金龙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损失费、出院后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01920元。2018年1月2日,春乔商店诉至本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10万元。
本院认为:春乔商店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为有效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付春乔商店保险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并未明确说明车上是指车体上还是驾驶室内抑或都包括在内。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院认为,被保险人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或降低自身风险,故车上人员不能狭义理解为驾驶室内的人员,还应包括车辆在使用中,上下机动车的司乘人员。冯金龙是被保险车辆上的驾驶员,在上车取油箱钥匙时,从车上摔下受伤,应当属于车上人员正当使用机动车,属于保险事故。被保险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某保险公司应在车上人员(司机)责任险承保范围内对春乔商店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某保险公司关于冯金龙不属于车上人员而不予赔偿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春乔综合商店保险金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玉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智新
书 记 员 郭亚静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