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宋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0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津01民终511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负责人:石XX,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天津美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天津美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X,女,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XX,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宋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5民初7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某保险公司少赔偿宋X保险金120000元;2、全部诉讼费用由宋X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在宋X未提交车辆注销证明的情况下,仅依据评估报告就认定车辆全损属于证据不足。2、一审法院计算赔偿数额错误。事故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37728元,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一审法院认定赔偿数额为246064元,明显超出保险限额。3、事故车辆未投保涉水险,发动机部分的损失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理赔范围,鉴定评估费亦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宋X辩称,不同意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宋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某保险公司赔偿宋X保险金249064元(包含车辆损失236728元、评估费11836元和施救费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宋X为其自有的保险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损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1日,保险金额为237728元。宋X亦投保了该险种的不计免赔险。2017年8月2日13时,案外人周郭栋驾驶保险车辆沿宝坻区开元路与建设路交口,由北向南行驶时,因路面有积水,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熄火受损,造成保险车辆受损的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认定:周郭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车辆经天津市普瑞迪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瑞迪公司)评估,推定车辆已经构成全损,认定损失为237728元。宋X另支付评估费11836元。
另查明,宋X投保的车损险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同时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2017年8月24日,天津市宝坻区气象局为宋X出具气象灾情证明,明确记载天气实况为:经查宝坻区气象局气象资料,2017年8月2日6时至3日6时,宝坻城区的降雨量102毫米,达到暴雨级别。
再查明,经某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天津市恒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对保险车辆损失进行鉴定。恒通公司出具鉴定结论,载明:保险车辆已经构成全损,扣除车辆残值的损失3500元,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为234228元。
以上事实,由宋X提交的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车辆的鉴定结论两份、气象灾情证明、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宋X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车损险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于保险期间,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某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结合宋X的诉讼请求和某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发动机进水损坏的免责条款的效力及解释问题;二是就保险车辆的损失,某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的问题。一审法院分别评判如下:
一、关于发动机进水损坏的免责条款的效力及解释问题。发动机进水损坏的免责条款的效力及解释问题。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属于某保险公司承保的车损险免责范围,但对该免责条款,某保险公司应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现某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宋X尽到明确提示、说明义务,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述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某保险公司主张据此条款扣除发动机损失部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某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保险车辆的损失的问题。保险车辆在暴雨中行驶受损后,属于车损险赔偿的责任范围。现宋X提交了专业第三方鉴定机构——普瑞迪公司的鉴定结论,且一审法院亦委托恒通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两家鉴定机构均出具鉴定结论认为保险车辆已经构成全损。其中,恒通公司系双方当事人选定的鉴定机构,其出具的结论合法、客观、有效,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据此确认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扣除残值)为234228元。某保险公司认为残值过低,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有失客观公正性,一审法院对其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某保险公司主张回收车辆残值,但宋X主张的损失系扣除残值价值后的损失,其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采信。
保险车辆的首次鉴定费用11836元,因宋X提交的鉴定结论与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结论基本吻合,该鉴定费用系查明和确定保险车辆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某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赔偿限额外进行承担。某保险公司交纳的二次鉴定费用,由某保险公司承担。宋X主张施救费,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车损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宋X保险金234228元;二、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车损险范围内给付原告宋X鉴定费11836元;三、驳回原告宋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6元,减半计取为2518元(宋X已交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委托恒通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恒通公司系双方选定的鉴定机构,其出具的结论合法、客观、有效,某保险公司关于仅依据评估报告无法证明车辆全损,一审判决赔偿数额不合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属于某保险公司承保的车损险免责范围,但对该免责条款,某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宋X尽到明确提示、说明义务,一审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并无不当,故某保险公司关于发动机部分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范围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某保险公司关于一审判决包括鉴定费在内的赔偿数额246064元,超出保险限额及鉴定评估费并非保险理赔范围,不应由其赔偿的主张,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权
代理审判员 张 炜
代理审判员 赵永华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文
书记员张林青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