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王X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0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冀06民终400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3-05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兴县。
主要负责人:李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男,汉族,住河北省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X,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王X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7)冀0626民初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7)冀0626民初660号民事判决;2.改判某保险公司赔偿王X车损66793.6元,施救费900元;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王X的车损经法院委托鉴定实际损失为66793.6元,且鉴定报告明确说明是按事故车辆的实际购买发票计算的。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在市场交易情况下,购买方无需缴纳车辆购置税,故本车购置税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王X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故发生后双方均认可车辆全损,而王X车辆折旧完投保价值是91040元。某保险公司应按投保价值对王X进行理赔。
王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王X车辆损失、拖车费等计91040元;2.诉讼费用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X于2013年5月11日支付100800元在高碑店市庞大庆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同年5月13日缴纳车辆购置税11900元,同年6月6日注册登记号牌号码为冀F×××××。2016年5月29日,王X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91040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2017年1月7日1时许,王X驾驶冀F×××××号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96.5公里处,因避让行人驶入路边沟内,造成王X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定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王X承担全部责任。定兴县建龙汽修厂经拆解检测,认为该车维修费用远高于车辆的实际价值,王X支付施救费900元。经某保险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汇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日出具车辆损失意见书一份,评估结果为:因评估车辆的修复费用已经超过其实际价值的80%,故推定全损进行评估鉴定,车辆损失实际金额为车辆实际价值74793.6元(车辆重置价100800元-车辆重置价100800元×使用月数43个月×月折旧系数6‰)-车辆残值8000元=66793.6元。某保险公司支付鉴定费4880元。一审法院认为,王X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率险种,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王X在缴纳保险费后,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某保险公司应依据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限额内赔偿车辆实际损失及因施救车辆所必然产生的施救费。关于冀F×××××号车的实际损失金额,当事人双方对车辆损失意见书中确定的推定全损、实际使用43个月、月折旧系数6‰、残值8000元均无异议,予以认定;王X称车辆购置税应当单独计算,一审法院认为,车辆购置税系国家强制征收的税费,应当与购买车辆的裸车价格认定为同一属性,同属于新车购置价范围,且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明确约定新车购置价包含车辆购置税,故鉴定机构在推定车辆全损时确定的车辆重置价应当计算为新车裸车价100800元+车辆购置税11900元=112700元,车辆实际损失金额应当依法计算为车辆重置价112700元-车辆重置价112700元×使用月数43个月×月折旧系数6‰-残值8000元=75623.4元。鉴定机构出具的车辆损失意见书确定的车辆实际损失金额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予认定。王X主张以保险金额91040元为基数自投保之日起计算折旧,亦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不予支持。综上,王X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实际损失75623.4元、施救费900元,计76523.4元,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限额内,某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某保险公司辩称不负担诉讼费、鉴定费,因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范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一审法院依据当事人胜诉、败诉情况,依法决定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鉴定费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王X保险金76523.4元。二、驳回王X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038元,由王X负担166元,某保险公司负担872元。鉴定费488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所查明的事实、采信的证据与一审无异。
本院认为,王X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王X足额交纳了保险费用,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条明确约定了新车购置价包含车辆购置税,且约定了折旧金额的计算方法。在王X和某保险公司对涉案车辆推定全损、实际使用时间、月折旧系数、残值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新车购置价并计算车损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6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 菡
审判员 祁 峰
审判员 曲 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颜靖涵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