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熊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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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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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10470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24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XXXX***********783Q。
负责人:郝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X,男,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X,男,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公民身份号码362************332。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熊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1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熊X赔偿某保险公司已垫付的保险赔偿金12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熊X向某保险公司偿还交通事故赔偿垫付款12万元;2.二审诉讼费用由熊X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某保险公司在(2018)粤0605民初680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向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了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卷宗。经查阅该卷宗,得知熊X在事故发生后并未向交警部门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其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让并非是本次事故真实驾驶员的杨**自认是本次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并向交警部门虚假陈述事故发生经过,扰乱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性质、原因的调查、认定。交警部门对熊X制作的询问笔录记载了熊X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喝了6-7瓶啤酒,但由于其肇事后逃逸,交警部门未及时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导致无法查明本案中熊X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达到醉酒驾驶。熊X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关于:“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第二十一条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之规定。因为熊X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交警部门无法对其血液的酒精含量进行检验以确定是否存在醉酒驾驶的事实,在其无法举证不存在醉酒驾驶的情形下,应认定其醉酒驾驶的事实。
二、某保险公司在(2018)粤0605民初680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向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了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卷宗,熊X在事故发生时不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驾驶证已被公安部门依法暂扣),应认定其事发时为无证驾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中第三条关于对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问题答复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浙江省公安厅浙公复(2005)99号《关于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认定的批复》“无驾驶资格的情形应包括未取得驾驶证、暂扣期间、吊销后、扣留期间、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准驾不符、计分满12分、驾驶证被公告停止停用、持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车、持境外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综合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已明确规定了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是不能驾驶机动车辆,暂扣期满后需要通过再次学习,考试合格后再以发返驾驶证后方可驾驶车辆。本案中,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对违法人熊X处以驾驶证暂扣处罚,自然限制违法人熊X在此期间不能驾驶机动车。违法人在暂扣期间不顾禁令,驾驶机动车,并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应认定为无驾驶资格。综合上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醉酒及无证驾驶保险人赔偿后可在赔偿范围内向致害人进行追偿;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熊X未作答辩。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除“并查明,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违法行为代码为030,030即为其他违法行为(须在事故事实中注明)”以外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粤06民终1623号民事判决认定,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故认定”一栏显示“甲方(熊X)违法行为代码030,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及处理依据显示,违法行为代码“030”即为“驾驶机动车,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确定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熊X应否赔偿某保险公司已垫付的保险赔偿金12万元。本案中,因熊X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郭**受伤,某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郭**12万元。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X因“驾驶机动车,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导致交通事故,并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之规定,某保险公司有权向侵权人熊X追偿。故熊X应向某保险公司赔偿已垫付的保险赔偿金12万元。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11088号民事判决;
二、熊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1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均由被上诉人熊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伟斌
审判员 贾小平
审判员 李 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甘嘉亮
书记员 潘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