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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某保险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豫1728民初4145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遂平县人民法院 2020-02-06

原告赵XX,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群超,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负责人国新胜,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迪迪,女,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梁利娟,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元元,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XX与被告、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禛运输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群超、被告中禛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元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2045元;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7日,原告驾驶豫Q×××××号货车在遂平县克明面业二期工地院内,因操作不当与克明面业二期工地大门相撞,造成工地大门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处理并出具事故证明一份,经查事故发生期间豫Q×××××号货车在被告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险。现原告已将克明面业大门维修完毕,然而被告公司迟迟未进行理赔。为此诉讼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1、若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且驾驶证、行车证合法有效,并在保险期间出险,被告某保险公司愿在交强险2000元限额内承担原告的损失。2、若法院开庭时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便于事故的尽快处理,被告某保险公司不再申请举证期间。3、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诉讼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被告某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被告中禛运输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被告运输公司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事故发生在统筹期间内,被告中禛运输公司需当庭核实发生事故时赵XX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从业资格,涉案车辆行驶证、营运证是否合法有效,且无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拒赔、免赔等情形下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首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被告中禛运输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内依责承担。原告主张的门头维修费用过高,与实际损失严重不符,被告中禛运输公司申请司法鉴定,且已经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诉讼费、鉴定费系间接损失被告中禛运输公司不应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17日5时50分许,赵XX驾驶豫Q×××××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在遂平县克明面业二期工地院内,因操作不当与遂平县克明面业二期工地门头相撞,造成工地门头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实由遂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证明为据。事故发生后,赵XX委托永固钢材门市部对撞坏的遂平县克明面业门头进行维修,赵XX向永固钢材门市部支付材料费、维修费等共计32045元。豫Q×××××号货车登记的所有人为河南林茂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河南林茂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显示:赵XX驾驶豫Q×××××号货车在遂平克明面业二期工地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产生的保险索赔事宜全部由赵XX主张权利,所获得的保险理赔款归赵XX所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赵XX承担,河南林茂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再参与诉讼、调解。豫Q×××××号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被告中禛运输公司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统筹金额、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赵XX驾驶证准驾车型与事故车型相符,事故车辆年检合格。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中禛运输公司认为赵XX主张的损失数额与实际损失数额不符,向本院申请对造成遂平克明面业二期工地门头损失数额进行评估,本院受理被告中禛运输公司的评估申请后,通知被告中禛运输公司选择评估机构,但被告中禛运输公司拒不参与。上为本案事实。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运输证、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一份、中禛运输公司机动车辆安全互助统筹单一份、河南林茂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遂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证明一份、遂平克明面业二厂项目基建管理部出具证明一份、永固钢材出具的克明面业工地门头修理费用清单一份、事故现场照片四张、永固钢材出具收条一份、发票两份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根据遂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证明及事故现场所拍照片,能够相互印证发生事故的事实。本案事故车辆登记车主为河南林茂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出具证明保险权益由原告主张并享有,因此原告作为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作为本案事故车辆的侵权人,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与事故车型相符,事故车辆年检合格,该事故车辆分别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被告中禛运输公司投保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及统筹期间,因该事故导致遂平县克明面业二期工地门头损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某保险公司、中禛运输公司应依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原告已对遂平克明面业二期工地门头维修、更换,为此支付的费用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中禛运输公司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款数额,被告中禛运输公司认为过高,向本院申请对造成损失数额进行评估,本院受理被告中禛运输公司的评估申请后,依法通知被告中禛运输公司选择评估机构,但被告中禛运输公司拒不参与,应视为被告中禛运输公司放弃其相应的权利。被告中禛运输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数额虽提出异议,但没有证据证明,本院对其异议不予采纳。原告主张损失赔偿数额32045元有发票及损失清单予以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该损失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其余部分损失30045元由被告中禛运输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内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XX经济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XX经济损失300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蜀豫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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