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王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湘05民终1577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05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易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X,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王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4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驳回王XX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涉案车辆受损系驾驶员伍霞履行公务,为抓捕违法犯罪人员故意撞上对方车辆,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2、涉案车辆未购买4S店专修险种,即便车辆受损系交通事故所致,也只能按上诉人核定的损失进行赔偿;3、涉案车辆右侧撞向对方车辆受损面均为车辆右侧,而王XX维修更换了车辆左大灯,其左大灯不是本次受损范围。
王XX辩称,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车辆损失62,57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28日4时,伍霞驾驶湘EA9***小型普通客车在S312线隆回县金石桥大田村路段与周本正驾驶的湘N5***9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0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伍霞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本正不负此次事故责任。湘EA9***车辆登记所有人为王XX,湘EA9***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的不计免赔特约险等。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49900元。事故发生后,王XX告知了某保险公司。车辆受损后在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邵阳奥迪经销商售后服务处维修,花费维修费用共60374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王XX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伍霞驾驶王XX所有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某保险公司辩称伍霞驾驶该机动车是征用行为,属于保险免责情形之一,但某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辩称伍霞驾驶该机动车是征用行为的理由,不予支持。某保险公司辩称王XX的车辆在4S店维修没有购买4S店专修险且维修费用过高,但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王XX车辆的维修费用不申请鉴定,又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称王XX车辆维修费用过高的辩称理由亦不予支持。因此,王XX的车辆损失60374元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判决:一、由某保险公司支付王XX车辆损失保险金60374元;二、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683元,由王XX负担50元,某保险公司负担633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提交了一份深圳市中安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湘ZA013**(2019)《调查报告》,尽管该《调查报告》形成于一审法庭调查结束之后,但其附后的影音资料、对王XX、伍霞、刘刚等人的调查笔录均形成于一审法庭调查结束之前,属于逾期提交证据,该《调查报告》及附后的相关调查取证资料,不影响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某保险公司又不能合理解释逾期提交该证据的原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的规定,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1、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是故意行为所致;2、原判认定涉案车辆的损失是否适当。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某保险公司主张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是被公安机关临时征用,但在一审法庭调查结束前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王XX亦不予认可。尽管某保险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一份《调查报告》,所附影音资料反映,其调查员走访事故周边群众时,有两名群众声称“警察直接撞上小偷的面包车”,但该两名证人又同时证实是听到很大的撞击声后,才开门看到现场的,证实自己未目睹事故发生,且该两名证人拒绝对调查人员作证,《调查报告》所附对王XX、伍霞、刘刚的调查笔录,均不能反映伍霞驾车故意撞击他人车辆的事实,该《调查报告》又系逾期提交的证据,本院未予采纳,故某保险公司提出的“涉案事故不是意外事故,是驾驶员伍霞故意行为所致”的上诉理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发生保险事故后,王XX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某保险公司申报了保险,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亦到车辆停放地察看了涉案车辆的情况,涉案车辆在4S店维修,并不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某保险公司又不能举证证明其修理费用明显高于实际损失,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某保险公司放弃对涉案车辆损失的鉴定,故其提出“原判认定涉案车辆损失过高、左前灯不是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的上诉理由,亦因其举证不能,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9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彭莎娜
审 判 员  朱一泓
审 判 员  刘新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刘 文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