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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X与丙保险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京0116民初98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一审 民事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2019-06-21

原告:姜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乙,北京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
被告:崔XX,男,
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810、811、812、818。
法定代表人:任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
被告:乙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401B-601B。
法定代表人:关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男,
被告:丙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男,
原告姜XX与被告刘XX、崔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乙、被告刘XX、甲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乙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丙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刘XX、崔XX、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赔偿姜XX财产损失238500元,包括澳洲纯血母马价值200000元、育种费30000元、马匹医疗费5000元、冷冻费12900元、运费500元;2.诉讼费用由刘XX、崔XX、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姜XX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刘XX、崔XX、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赔偿姜XX财产损失278400元,包括澳洲纯血母马价值260000元、马匹医疗费5000元、冷冻费12900元、运费500元;2.诉讼费用由刘XX、崔XX、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7日4时许,刘XX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客车,崔XX驾驶车牌号为×××的小货车,在怀柔区杨宋镇四季屯村东先后将姜XX的澳洲纯血母马撞伤,后该马匹死亡,姜XX为此支付医疗费及冷冻费。刘XX投保的保险公司为乙保险公司及丙保险公司,崔XX投保的保险公司甲保险公司。涉案死亡马匹为澳洲纯血母马,且正在孕期。此事故给姜XX带来了重大财产损失,为维护姜XX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刘XX辩称,2017年8月7日上午4时许,我驾车从北向南行驶,途经右堤路四季屯路口,看见一个老头拿个草帽截我让我停车,同时涉案死亡马匹就已经窜出来了,但那个时候我已经来不及停车。我撞马之后,车自己就停了,马压在机盖子上,后我就把车倒回到路口,刚停好车,崔XX就把马撞了,我俩撞马间隔3-4分钟,崔XX属于疲劳驾驶,我当时车速70迈左右,该路段没有路灯,当时天还是黑的。我把马撞了之后,没有放警示标志,因为我后边有车,所以我得先挪车,我觉得放警示标志也没有用,因为道路太窄。后我们11:00多才解决完事。崔XX撞完之后,马就拉到路口里边了,没有放警示标志。对于姜XX的诉讼请求,我同意赔偿,但冷冻费不同意承担,马的价钱我不清楚,马的治疗费和运费我认可。另,我认为姜XX没有尽到看护责任,也没有在事先码上限制标志,当时他放马回来的时候,就码上限制标志。我认为我应该承担比较小的责任,崔XX应承担的责任大,姜XX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崔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其答辩称,2017年8月7日凌晨4点左右,我开一辆东风货车从大河河堤经过时,路对面有一匹马已被前面车撞倒在对面路边,头朝隔离带,屁股朝公路。当时因天比较黑,没有看见,又没有放标示牌和警示牌,我开车经过时没看见又撞到马屁股上,当时马屁股撞出一道口子。起因不属于我的责任,是因为别人第一次撞马事故后我不慎第二次又撞到马,责任应该是第一次撞马事故责任人所为,我应该不承担责任。养马主人赶马过马路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养马的主人要求赔偿230000元是不可靠的,原因是没有经过评估折价,不同意赔偿。
甲保险公司辩称,×××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在核实标的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证及验车照有效、无免赔事项情况下,我司可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付姜XX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合法损失,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付,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司不予赔付。姜XX马匹品种、价格等应提供相关鉴定结论,对于无证据的主张不予认可。本案中姜XX有责任,其未看护好马匹。姜XX事故后其应对马匹及时进行救治,应由合法机构出具证明。现对所有的诉讼请求均不认可。
乙保险公司辩称,刘XX在我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1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1、对马匹价格不认可,没有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证明。2、事故发生后也没有相关机构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同意承担责任。
丙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其答辩称,刘XX驾驶的×××车辆事发时在我公司仅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公司未对本起事故进行过理赔。因本次事故属于机动车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姜XX财产损失应当报交警处理,本案并未经交警处理,未出具事故认定书,我司无法在责任不明确的前提下,对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理赔。另外根据姜XX起诉称,刘XX和崔XX的车辆分别先后撞伤其所有的马匹,本案亦非一次事故,造成最终马匹死亡原因不详,故姜XX无第三方关于责任划分的依据证明,也无索赔相关损失的客观证据,我司对于姜XX的诉求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姜XX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马匹护照、收据、冷冻费票据、动物医院处方、照片、证明、说明等,并申请证人出庭,用以证明涉案马匹的价值及损失的依据。
甲保险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保险单及照片,用以证明崔XX对涉案死亡马匹伤害较小。
乙保险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保险单,用以证明保险情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8日,北京逍遥骑士农庄向姜XX出具收据,其上载明:今收到姜XX交来买澳洲纯血母马烙号左肩5VS右肩38,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收款人吴俊生。2017年8月7日4时许,在北京市怀柔区右堤路四季屯路口,刘XX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与姜XX所有的黑棕色马匹相撞,导致马匹左前(从臀部向头部看)桡骨完全骨折。刘XX挪车时尚未放置警示牌,崔XX驾驶的车牌号为×××的小货车从南向北行驶,又与涉案黑棕色马匹相撞,导致涉案马匹左后(从臀部向头部看)臀大肌断裂。后,姜XX将涉案受伤马匹送至美联众合动物医院进行治疗,美联众合动物医院联盟机构处方笺上载明:动物主人:姜XX,动物种类:马,动物名字:左38右5VS,临床诊断:左前桡骨完全骨折,左后臀大肌断裂。建议安乐死,并开具静松灵和氯化钾。执业兽医师程杰,金额5000元。后,涉案马匹被实施安乐死。涉案马匹死亡后,姜XX将其送至北京冰结仓储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高两河村891号的冷库进行冷冻储存,截至2019年5月13日共产生冷冻费12900元。后因双方对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姜XX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刘XX、崔XX、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持答辩意见,不同意姜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姜XX就涉案死亡马匹的市场价值向本院提出评估申请,本院经摇号确定首信(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死亡马匹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后因姜XX无法提供涉案死亡马匹的血统证明,首信(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告知法院无法对涉案死亡马匹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后本院又联系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其均要求姜XX提供血统证书及购买涉案马匹的相关手续,但姜XX均无法提供,故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能对涉案死亡马匹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后,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查,刘XX、崔XX、乙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均表示不参加法院现场勘查,并认可法院的勘查笔录,甲保险公司在本院现场勘查时到场。经查,涉案马匹冷冻储存于冰结仓储公司位于庙城镇高两河村891号的16号冷库内,外观基本完整,伤处明显。从头部看,右侧前腿骨折,右肩部下部印有5VS字样,马匹呈棕色,姜XX及甲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均认可涉案马匹现状。
另查,1、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马匹死亡与刘XX、崔XX驾车撞伤马匹之间的因果关系,仅对涉案死亡马匹的市场价值存在争议。2、刘XX在事发当天为姜XX出具证明,其上载明:“我在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四季屯东撞伤一匹马,马主说纯血母马,腿撞折了,多处伤,车速70公里。车牌号×××”。3、2019年5月10日北京市平谷区马术运动协会出具说明表示,姜XX系平谷马术协会会员,我会受姜XX委托对存放在北京冰结仓储有限公司冷库的马匹进行辨认。……左肩烙号SVS,右肩烙号为阿拉伯数字3和8,……经辨认,该马符合纯血马特征,为纯血马系,价值为200000元至250000元之间。4、庭审中,原北京逍遥骑士农庄负责人吴俊生出庭作证,证明涉案死亡马匹确系姜XX自其处购买,但260000元的价格中包含现金以及二人互相交换马匹的作价。5、本案事发时交警没有出警,后本院向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派出所调取事发时的执法记录影像,经法庭质证,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收据、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确定各项损失数额、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及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关于姜XX主张的各项损失费用问题。涉案马匹的价值,因姜XX无法提供血统证书及购买涉案马匹的相关手续,本案未能对涉案死亡马匹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本院综合姜XX提交的马匹照片、收据、护照等证据,综合平谷马术运动协会的意见及证人证言,酌定涉案马匹的价值即马匹损失为220000元;马匹医疗费5000元、冷冻费12900元,根据姜XX提供的相关票据,本院予以支持;运费500元,结合运输马匹的距离和次数,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问题。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刘XX、崔XX驾驶机动车先后将涉案马匹撞伤,最终造成涉案马匹死亡的损害结果,刘XX、崔XX对损害结果均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姜XX作为涉案马匹的所有人,对于马匹在凌晨时分横穿事发路段时未保持足够的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对于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根据双方过错,确认刘XX、崔XX作为侵权人一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姜XX作为被侵权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刘XX与崔XX的责任比例,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事发时为凌晨四点左右,且事发路段没有路灯,刘XX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在行车视野不佳的情况下未保持足够的注意义务将涉案马匹撞伤,后其未及时采取设置危险警告标志等相关措施,致使崔XX驾驶机动车与涉案马匹再次发生碰撞。因此,在刘XX与崔XX的责任划分中,刘XX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崔XX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未保持充分的注意义务,在涉案马匹发生碰撞,具有一定过错,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刘XX、崔XX、姜XX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本院根据案情与各方当事人过错酌情确定。
三、关于责任承担方式问题。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对于姜XX的各项损失费用,应先由丙保险公司与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乙保险公司与甲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刘XX、崔XX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甲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姜XX马匹损失、马匹医疗费、冷冻费、运费共计2000元;
二、甲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姜XX马匹损失、马匹医疗费、冷冻费、运费共计66752元;
三、乙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姜XX马匹损失、马匹医疗费、冷冻费、运费共计98128元;
四、丙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姜XX马匹损失、马匹医疗费、冷冻费、运费共计2000元;
五、驳回姜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6元,由姜XX负担1704元(已负担),由刘XX负担2303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由崔XX负担1469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菲菲
人民陪审员  杨万武
人民陪审员  王恩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严亮亮
书 记 员  于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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