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德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宣中民二终字第0001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3-09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德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XX,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人寿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德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阳光物业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广民二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寿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周X,被上诉人阳光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卢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10月12日,阳光物业公司与人寿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为其所有的小型轿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26600元,保险期限自2013年10月13日至2014年10月12日止。2014年2月22日00时20分,卢XX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德县桃州镇时,与停放路边的农用拖拉机尾部相撞,造成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日上午8时左右,阳光物业公司向人寿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进行了事故报案。2014年2月23日,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卢XX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发生后,人寿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了定损并指定了汽车修配厂。阳光物业公司在支付了修理费用后,向人寿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申请理赔时遭到拒绝。故其诉至法院,要求人寿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5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阳光物业公司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后,人寿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人寿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关于交通事故发生后阳光物业公司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因此怀疑案涉车辆发生事故的真实性的抗辩理由,因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一款的规定,判决人寿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阳光物业公司保险理赔款3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人寿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负担。
人寿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上诉称:本公司对事故真实性持有异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阳光物业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阳光物业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的质证意见也同于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
本院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庭审中各自的陈述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阳光物业公司要求人寿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向支付保险理赔款3500元是否有事实依据。
阳光物业公司在人寿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处为案涉事故车辆购买机动车损失保险事实清楚,现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卢XX负全部责任,现阳光物业公司要求人寿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人寿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虽上诉称对事故真实性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举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继泽
审 判 员  朱 林
代理审判员  陶缘希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 晔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