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刘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0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粤15民终274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8-02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
主要负责人:黄XX,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该分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刘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18)粤152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某保险公司不承担72226.38元保险赔偿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刘XX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错误认定保险合同约定。涉案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7月,而案发时间为2017年9月22日,因此该车在事故发生时处于未年检状态,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且涉案车辆是超过6年的小型汽车,根据法律规定,超过6年的机动车需要年检,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并不只有保险合同约定义务。而且刘XX提供的保险条款第一章第八条、第三章第四十条的字体进行加黑,符合保险法的规定。至于某保险公司未提供投保单,一审法院认定其未履行说明义务是错误的;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当由刘XX承担。二审是由于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而引起的,某保险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上诉至法院。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三章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规定,诉讼费用不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应由刘XX承担。
刘XX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是否年检无关,且某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对车辆年检未尽提示义务,应认定无效。其次,其购车时车辆已经年检,事故发生时至规定年检时间不足一年。
刘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连带赔偿损失74314.4元;2.由某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22日20时23分,刘XX驾驶粤N×××××号小型轿车(搭载赵才强),沿324国道行驶至324国道737KM+900M处,在会车过程中与廖学理驾驶的粤B×××××号重型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刘XX、赵才强受伤。2017年10月22日,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海公交认字〔2017〕第006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XX驾驶车辆在会车时没有靠右行驶,未与其他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定刘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廖学理、赵才强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XX被送往梅陇人民医院医治,花费医疗费767.85元,后转至海彭湃纪念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包括门诊治疗共47291.53元。2017年11月15日出院,共住院53天。另一伤者赵才强,在梅陇人民医院花费检查费574元,同日转至海彭湃纪念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包括门诊治疗共4908.98元,至2017年9月29日出院,共住院6天。经刘XX与伤者赵才强达成赔偿协议,刘XX一次性赔偿赵才强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合计1万元。赵才强已签写收条,刘XX已履行赔偿义务。
一审法院另查明,刘XX驾驶的粤N×××××号小型轿车,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7月,事故发生后,经某保险公司核查,已推定车辆全损,但就残值部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4414.4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的保险金额为1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险期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刘XX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某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双方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本案主要解决的两个问题:一、涉案车辆逾期年检,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依据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案涉事故系车辆驾驶员在会车时没有靠右行驶,没有与其他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驾驶操作不当所致,并非肇事车辆技术性能所致,也并不是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所致,车辆行驶证过期对本次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其对投保人作出明确的提示,该条款对投保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故此,某保险公司提出因涉案车辆行驶证过期不予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二、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金额核算。1.车辆损失,刘XX为车辆投保商业险,已约定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4414.4元,现某保险公司经核查已推定车辆全损,刘XX车辆损失应按照保险单核定的34414.4元计算。关于残值部分,双方无法就残值达成一致意见,且该车辆残值也没有进行价格鉴定,可在某保险公司理赔后,由某保险公司处理。2.车上人员险(司机),刘XX花费医疗费合计为767.85元+47291.53元=48059.38元,是否应先扣除对方肇事车辆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先行承担的赔偿责任,损失均已超过刘XX投保的车上人员险(司机)3万元的责任限额,故此,某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3.车上人员险(乘客),刘XX赔偿伤者赵才强损失时并未经某保险公司确认,现需重新核定赵才强的损失,医药费4908.98元;误工费:酌情按200元每天计算,200元/天×6天=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6天=600元;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7104元/年÷365天×6天=1103元,合计为7811.98元。刘XX损失应总计为34414.4元+30000元+7811.98=72226.38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赔偿刘XX损失合计72226.38元,款交刘XX收讫;二、某保险公司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后,刘XX将涉案车辆粤N×××××号小型轿车残值交付某保险公司处理,残值归某保险公司所有。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8.93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805元,刘XX负担23.93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某保险公司应否在其承保的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某保险公司提出本案承保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超过车辆年检期限,处于未年检状态,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之一,故其应予免责。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依照该规定,保险人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免除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保险人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履行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的必要前提是保险人已经将保险条款文本交付于投保人,使投保人知道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存在,此系有效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前提条件,因为在保险人未交付保险条款文本的情况下,即使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单等处作了提示提醒投保人注意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投保人也无从知悉条款的具体内容。并且向投保人交付作为保险合同组成部分的保险条款文本,是保险人应当主动履行的基本义务,保险人应对该义务的履行负举证责任。本案审理期间,某保险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含有免责事项的保险条款文本交给了投保人,从而不能认定某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因此,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某保险公司关于其应予免责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某保险公司上诉提出的诉讼费负担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以及本案诉讼,是由于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行为所引发。经审理,某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也不能成立,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及“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之规定,由某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65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任宗理
审 判 员 黄立靖
审 判 员 朱小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施辉坚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