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陈X乙与宝鸡市宝运汽车XX(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市宝运汽车XX(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某保险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0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陕0304民初950号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2018-05-30

原告陈X乙,女。
法定代理人:陈X甲,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宝运汽车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XX,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告宝鸡市宝运汽车XX(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
负责人:侯XX,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史XX,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陈X乙与被告宝鸡市宝运汽车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运汽车运输公司)、被告宝鸡市宝运汽车XX(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以下简称宝运出租车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乙之法定代理人陈X甲、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被告宝运汽车运输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米XX、李XX,被告宝运出租车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某保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宝运汽车运输公司、被告宝运出租车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7730元;2、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7日16时20分许,原告陈X乙与关雪雪、陈珈骆乘坐苗胜利驾驶的被告宝运公司所有的陕CXXXXX号出租车从宝鸡去往扶风,行至磻溪镇小庵村七组路口处时,于发生交通事故而失控的另一车相撞,发生事故,致司机苗胜利死亡,原告陈X乙与关雪雪、陈珈骆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X乙无责任,苗胜利负事故次要责任,另一车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宝运公司垫付了原告医药费,后再未赔偿。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客运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宝运汽车运输公司、宝运出租车分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安全的将乘客送达至目的地,由于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被告宝运汽车运输公司、宝运出租车分公司应对运输过程中原告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被告宝运汽车运输公司辩称,原告乘坐我公司车辆发生事故受伤属实。我公司对事故车辆副驾驶投保60万,后排座位(3座)每人投保50万,该承运人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本案虽是合同之诉,但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有法律规定,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原告受伤住院期间我公司垫付医疗费10223.95元,在处理时返还我公司。
被告宝运出租车分公司辩称,同意被告宝运汽车运输公司答辩意见。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事故的发生我公司认可,肇事车辆陕CXXXXX号出租车在我公司投保,其中前排两座位各承保60万,后排三座位各承保50万。本案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并非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即原告损失先由本起事故其他车辆的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或者被告宝运汽车运输公司、宝运出租车分公司应当承担的部分,在按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付。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已向被告宝运出租车公司预付52万元赔偿款,其中20万元为承运人责任险的赔偿,20万元为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还向交警队支付12万元交强险的赔偿。
根据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结合庭审调查,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7年05月27日16时20分许,王泽康驾驶陕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高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磻溪镇小庵村七组路口时,与其左侧同向陆伟驾驶的陕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与沿310国道由南向西左转弯进入高新大道王宏钧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头尾相撞,陕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沿高新大道由西向东苗胜利驾驶的陕CXXXXX号小轿车相撞,致乘坐在陕CXXXXX的后座的原告陈X乙受伤,酿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交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泽康负事故主要责任;陆伟、苗胜利、王宏钧负事故次要责任;陈X乙等六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陈X乙被送往宝鸡市中医医院救治,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裂伤;2、鼻骨骨折;3、左手无名指末节毁损;4、多处软组织损伤;5、左膝关节损伤,住院治疗16天。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如有不适,及时就诊,出院后继续治疗瘢痕。2017年10月31日陕西宝鸡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陈X乙的损伤程度、后续治疗费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为:1、鉴定人陈X乙前额皮肤裂伤遗留瘢痕长6CM;鼻骨骨折,属轻伤一级。2、被鉴定人陈X乙前额皮肤伤,前额部遗留6CM瘢痕,影响容貌,建议其祛疤除痕治疗的后续医疗费为肆仟捌佰元人民币。
另查明,事故车辆陕CXXXXX号小轿车(出租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宝运出租车分公司,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前排座位(含驾驶位与副驾驶位,2座)每人赔偿责任限额60万元,后排座位(3座)每人赔偿责任限额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又查明,被告宝运出租车分公司系被告宝运汽车运输公司子公司。事故发生后,被告某保险公司向被告宝运出租车分公司预付20万元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款,被告宝运出租车分公司从此款中支付原告陈X乙支付医疗费11674.46元。
本次事故给原告陈X乙造成以下经济损失:医疗费11674.46元(已付)、后续治疗费4800元、护理费1600元(16天X1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16天X60元/天)、营养费480元(16天X30元/天)、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21314.46元。
上述事实,有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交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宝鸡市陈仓医院住院病案及出院记录、CT诊断报告单、磁共振检查报告单、X线检查单等、户籍信息、陕西宝鸡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照片、鉴定费发票、交通费票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单、医疗费票据、支付凭证存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陈X乙乘坐被告宝运出租车分公司所有的陕CXXXXX出租车,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宝运出租车分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但该车在行驶中,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致原告陈X乙身体受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死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之规定,被告宝运出租车分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原告损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宝运出租车分公司系被告宝运汽车运输公司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宝运汽车运输公司不承担责任。又因陕CXXXXX出租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之规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就被告宝运出租车分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应按照保险约定负责赔偿。被告宝运出租车公司所有的陕CXXXXX号出租车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中每座位保额为50万元,原告损失为11674.46元,未超过保额范围,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足额赔付,但应减去已付原告陈X乙的11674.46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实际赔付原告陈X乙9640元;被告宝运出租车分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原告损失应由其他车辆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范围内先行赔付的辩解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本案原告陈X乙虽系交通事故受伤,但有权选择以客运合同纠纷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诉讼,原告选择客运合同纠纷诉讼并无不当,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陈X乙主张的经济损失中,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当地标准,确定为每天60元;护理费,结合医嘱和当地护理人员收入标准,护理费确定为每天100元;原告鉴定费用,系原告为确定其损害后果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纳入合理损失范围;交通费,结合原告住院及门诊复查情况酌定为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本案按照运输合同纠纷审理时,不予支持。原告其他损失请求,无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X乙经济损失21314.46,减去已付原告陈X乙医疗费11674.46元,实际赔偿原告陈X乙9640元。
二、驳回原告陈X乙对宝鸡市宝运汽车XX(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宝鸡市宝运汽车XX(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陈X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陈X乙承担172元,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红梅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 瑶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