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马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0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皖0122民初2329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8-05-28

原告:马XX,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111、206-208、904-9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8114XXXX。
负责人:唐X,总经理。
原告马XX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费维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8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X诉称:原告系粤Y×××××小型轿车的所有人,该车于2017年7月11日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2018年2月19日7时20分许,原告驾驶该车辆行驶至肥东县官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撞到路边的公路护栏上,造成粤Y×××××小型轿车损坏。该事故经肥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及时通知被告,故请求判令被告赔付保险金76981元(车辆损失73220元、评估费376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23万元车损险及不计免赔,超出交强险部分应按事故责任比例划分,涉案车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法院依法核实涉案车辆的有效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和车架钢印号,如相关信息无效,其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车辆在普通维修厂维修,而评估报价金额为4S店金额,原告车辆损失应按普通维修厂价格进行核定,且原告车辆转向器总成维修质量存在问题,并未维修完好,故原告车辆损失应扣除转向器总成金额8450元,请法院依法予以审核。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明确约定保险公司不负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粤Y×××××小型客车(车架号LSXXX5AL2HHXXX352)登记车主系原告马XX。该车辆于2017年7月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机动车损失险等,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23.7万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
2018年2月19日7时20分左右,原告驾驶粤Y×××××小型客车行驶至肥东县官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到路边的公路护栏上,造成车辆及公路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肥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4月10日,原告马XX以诉称事由起诉来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就事故车辆粤Y×××××小型客车损失申请本院委托评估。经安徽同正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该车损失金额为73220元(更换旧件残值已扣除600元)。为此,原告支付评估费3761元。
庭审中,原告马XX提供合肥锦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出具的73220元维修费发票及维修费清单,以证明事故车辆实际发生的相应维修费用。因被告某保险公司未到庭,致法庭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信息、企业登记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损失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马XX所有的粤Y×××××小型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23.7万元的不计免赔机动车损失保险,因单方事故造成该车辆损失,应由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原告为确定投保车辆的损失,申请评估所产生的评估费用实属必要,亦应由被告承担。涉案车辆因本起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已经评估机构估损,且与车辆的实际维修费用相一致,被告辩称评估损失金额过高,车辆转向器总成维修质量存在问题,应扣除相应的材料费,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马XX车辆损失73220元、评估费3761元,合计769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为862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费维斌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瑞林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