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0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7)沪0112民初18683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18-04-09

原告:吴XX,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负责人:邓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XX,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XX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件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钱X,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匡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52,938元,包括车损743,008元、评估鉴定费9,930元。诉讼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车辆维修理赔款593,400元,不再主张评估鉴定费9,930元。
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9日,杨某某驾驶原告车辆沪BXXXXX玛莎拉蒂小轿车(以下简称保险车辆)行驶至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出东川路北约300米时,由于杨某某驾驶不慎,与三者刘某驾驶的沪AXXXXX小客车发生碰撞。闵行区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全责。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但被告一直未予理赔,故起诉。
被告人保九龙坡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事故经过、投保情况属实。被告对保险车辆定损317,856.51元,但原告未足额投保,故应以定损金额按比例赔付。现原告单方定损不认可,申请重新评估并验车。未经被告同意,原告单方定损的评估费用自行承担。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7日,原告就保险车辆与被告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约定原告就保险车辆向被告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以及相应不计免赔率,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75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特别约定栏载明:……鉴于被保险车辆已设定抵押,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和授权,本保单车辆损失险、盗抢险及该两项险别项下附加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未经第一受益人书面同意,本保单涉及的前述险种不得被退保、减保或批改(不影响第一受益人权益的批改除外)。……。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第十二条约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保险条款》释义中【参考折旧系数表】中列明:9座以下家庭自用客车,月折旧系数为0.60%。
2017年4月19日17时25分,案外人杨某某驾驶保险车辆在本市闵行区莲花南路出东川路北约300米处,与案外人刘某驾驶的沪AXXXXX小客车发生碰撞。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报案,被告对保险车辆进行勘查、定损。原告对定损结果不予接受,遂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保险车辆的直接物质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显示直接物质损失为743,008元,其中材料费711,626元(含进销差率15%),工时费31,382元。为此,原告支付评估费3,040元。
诉讼中,经被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智公司)对保险车辆损失进行重新评估,达智公司出具《委托司法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评估认定车辆维修费用为593,400元。鉴定费9,000元由被告垫付。
另查明,鉴定报告第八项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二)资产清查载明:2017年9月30日原告代理律师邮件告知保险车辆已处理,无法进行查勘,按车损照片进行评估。
鉴定报告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中载明:6.原告提供的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事故车辆勘估表中驾驶室座椅气囊传感器,在原、被告提供的车损照片中未能找到能显示损坏的照片,以上配件项目剔除本次评估范围。7.原告提供的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事故车辆勘估表中大灯喷水左盖板为重复项目,以上配件项目剔除本次评估范围。8.原告提供的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事故车辆勘估表中左前纵梁未能达到更换程度,以上配件项目剔除本次评估范围;左前纵梁整形工时费纳入本次评估范围。9.原告提供的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事故车辆勘估表中油漆(进口金属漆),已纳入喷漆工时费单项中。10.被告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中存在配件项目遗漏,遗漏项目如下:前保险杠上饰板、前保探头○型圈、前保险杠支架(左右)、前保险杠内衬(左右)、大灯上饰板(左)、大灯喷嘴(左)、大灯喷水管、发动机罩锁柱、发动机罩支架、集雨板、前叶子板内衬(左右)、前轮罩板(左右)、前叶子板加强臂(左右)、前纵梁(右)、散热器框架支架、散热器下横梁、横梁支架加强件、中冷器(左右)、中冷器支架(左右)、空滤进气管、补水壶、助力泵散热水泵、断电装置、发动机下挡板(后)、A柱内衬(右)、气囊控制单元、气囊弹簧、气囊撞击传感器、后排安全带(左右)、前排座椅安全带张紧器(左右),以上配件纳入本次评估范围。
针对鉴定报告,经质证,原告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被告对鉴定报告真实性认可,但对鉴定金额有异议。理由如下:事故发生后,其经实际查勘、拆解车辆后及时定损,现因原告将车辆处置致无法实际验车,达智公司基于双方提供的照片作出评估,而其方照片中不包括鉴定报告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10.中的30个项目,故对相应的材料费135,929元、人工费6,076元不予认可,应予剔除。
再查明,2017年2月20日,保险车辆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2017年6月6日,保险车辆解除抵押。保险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4年1月13日,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系第五次交易。2017年7月13日,保险车辆交易登记至案外人名下。
诉讼中,原、被告对保险车辆投保单中所载新车购置价1,321,500元予以确认。第一次庭审中,原、被告确认事发时保险车辆价值为1,000,000元左右,但第二次庭审中,原告认为保险车辆价值为750,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行驶证及驾驶证、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物损评估意见书及发票、产权登记信息,被告提供的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及清单、投保单与签收单、保单抄件与保险条款、报价单、车辆信息查询单等证据,以及法院委托的评估报告与发票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涉案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理赔。被告辩称保险车辆未足额投保,但根据其提交、出具的投保单与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其中并未载明机动车损失保险系不足额投保,且《保险条款》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第十二条约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故本院对被告上诉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原告主张的车损金额的确定,根据本院委托评估的结论来看,保险车辆损失金额为593,400元,被告对该金额有异议,认为应据其定损项目进行理赔,但该委托评估系被告申请,虽因原告原因未能对保险车辆进行实际勘验,但被告在未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对鉴定金额不予认可,本院对被告该异议亦不予采纳,本院对上述金额予以确定,被告应按此金额进行理赔。诉讼中,原告放弃主张其自行评估产生的费用,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行使,于法未悖,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中产生的9,000元鉴定费是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的费用,该费用属于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即被告承担。综上所述,原告向被告投保,保险车辆发生了保险事故,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XX保险理赔款593,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34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鉴定费9,00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琦
审 判 员  茅建中
人民陪审员  叶菊花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施佳艳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