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王XX与上海润麟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0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沪0112民初821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一审 民事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18-04-16

原告:王XX,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
被告:上海润麟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双惠路XXX号XXX幢三层四号库V。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被告:某保险公司,注册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
原告王XX与被告郭洪超、上海润麟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润麟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远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郭洪超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麟公司、某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营运损失14,403.18元、交通费200元、法律服务费1,000元,合计15,603.18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予赔偿,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符合商业险理赔的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责赔偿,不符合商业险范围的损失由被告润麟公司按责赔偿。庭审中,原告放弃对交通费、法律服务费的主张。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6日4时4分许,在本市闵行区,原告驾驶的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沪FXXXXX小型轿车与郭洪超驾驶的润麟公司名下牌号为沪DXX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该起事故致原告车辆严重损坏。经上海市闵行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郭洪超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牌号为沪D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事发时的保险人。
被告润麟公司辩称,由法院依法判决,郭洪超系其公司驾驶员,事发时是职务行为。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有关原告提出的有关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前期其司关于车辆损失已经赔付完毕,此次不再赔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同原告所述。牌号为沪FXXXXX小型轿车的修理费为16,500元,发票开票日期为2017年5月24日。
2016年12月26日,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经营期限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止,期满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按照承办经营车辆和承包方式,每年每月缴给甲方承包金。
另查明,牌号为沪D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该车商业险也在该公司投保,保额为100万元,购买了不计免赔。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因修车期间发生的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属保险理赔范围,应由侵权人承担。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郭洪超系润麟公司员工,其对原告的赔偿义务,应由被告润麟公司承担。
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以合理为限。有关双方在庭审中确认的数额,本院不再赘述。对双方有争议的部分,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营业损失,原告承包的车辆因修理导致停止运营,原告主张每天436.46元营业损失并未超出出租车行业普遍的日平均营收水平,本院当予支持,关于停运天数,原告称因需等待汽车零配件等原因,导致车辆修理时间为33天,然根据修理费发票,发票开票时间先于修理完成时间,显然与常理不符,故本院酌情认可天数为10天。关于交通费、法律服务费,原告在庭审中放弃主张,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营业损失4,364.6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润麟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X4,364.6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04元,由被告上海润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远征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倪礼佳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