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乔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0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陕0524民初179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合阳县人民法院 2018-03-26

原告:乔XX,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陕西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黎欣,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陕西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乔X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498.7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处为其所有的陕AXXXB9车辆投保了商业险,其中商业三责险保额50万元,车辆损失险保额12万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2月23日至2018年2月22日止。2017年8月14日13时,原告儿子康平驾驶该车辆行驶至陕西省合阳县太姒路,与李纯驾驶的蒙CXXX86小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合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康平负事故全部责任,李纯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报警,被告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阳支公司出险核实,在其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陕AXXXB9车辆的修理费为15849.75元,蒙CXXX86车辆的修理费4049元,托运费600元,合计20498.75元。两车修理完结后,被告认为车头部分有问题而拒赔。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我公司投保和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及时查勘事故现场,并对车辆进行了初步定损,在定损过程中发现原告的陕AXXXB9车辆的车头防撞大梁有明显人为切割过的痕迹,该交通事故有人为造成的嫌疑。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我公司将不予赔付,我公司已将此情况告知原告,原告已签字确认,对原告的诉请,我公司不予赔偿。我公司对车辆的定损不代表我公司同意按这一数额进行赔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6日原告购买了奥迪牌二手车一辆,进行了过户并将车牌号变更为陕AXXXB9。2017年2月22日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2月23日至2018年2月22日止。2017年7月24日原告对该车辆保险信息进行了变更。2017年8月14日13时,原告儿子康平驾驶该车辆行驶至陕西省合阳县太姒路处由北向南行驶中与前方同方向李纯驾驶的蒙CXXX86号小轿车追尾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7年12月7日合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康平负事故全部责任,李纯不负事故责任,并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1、蒙CXXX86号轿车修理费由康平承担;2、陕AXXXB9轿车车损由康平自理;3、本起事故按以上协议一次性处理,双方签字后生效,过后互不追究,不得反悔。事故发生后,被告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阳支公司出险,对保险车辆损失进行确认,并指定在合阳县奥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修理。该事故车辆已修理完结。另查得,原告所有的陕AXXXB9车辆在其它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
本院认为,康平驾驶陕AXXXB9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李纯驾驶的蒙CXXX86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原告所有的陕AXXXB9车辆在其它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三责险,且不计免赔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车辆损失和李纯的车辆损失,应当分别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被告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故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扣减2100元,剩余部分由被告在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进行赔偿。被告认为该交通事故有人为造成的嫌疑,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其作出的车辆损失不应作为赔付的依据,因被告作出的车辆损失与修理厂出据的修理费数额一致,能够证明车辆的实际损失,故对被告辩解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乔XX18398.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仵晓琴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晓艳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