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任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0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京7101民初36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2018-02-28

原告:任XX,男,汉族,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负责人:郭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北京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女,汉族,某保险公司职员。
原告任XX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XX,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救援费170元、车辆损失保险金45080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上共计452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5日,原告为×××轿车(保险车辆车主刘欣然,系原告母亲)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88192元)及不计免赔险等,原告共支付保险费2225.32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4月20日0时起至2018年4月19日24时止。
2017年10月22日8时35分许,任青宇(系原告父亲)驾驶×××轿车在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岭上路与岭上北街交叉,同吴保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任青宇及时报警并通知了被告。因事故双方均称对方闯红灯,两车无行车记录仪,路口也无监控,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交警支队没有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因车辆受损严重,被告指派北京京达通利汽车救援有限公司将×××轿车救援至其指定的北京骏宝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定损、修理。原告为此支付汽车道路救援费170元、修理修配费用45080元。此后,原告依据相关凭证要求被告对车辆损失进行理赔,被告拒绝赔付。
原告认为,×××轿车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依法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但保险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仍未能依约支付保险赔偿金,被告行为造成原告已付款项利息损失。
被告某保险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在事故认定书中,交警部门并未对本次事故的责任作出明确认定,所以原告按其承担全部责任向某保险公司主张车辆损失,加重了某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双方按照同等比例赔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原告为×××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被保险人为任XX,商业险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88192元)及不计免赔率等,保险期间自2017年4月20日0时起至2018年4月19日24时止,保险单特别约定栏记载本保险车辆车主为刘欣然。
2017年10月22日8时35分许,任青宇(系原告父亲)驾驶×××轿车在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岭上路与岭上北街交叉,同吴保成驾驶的×××小客发生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责任栏记载:双方均称对方闯红灯,两车均无行车记录仪,路口无监控,故不确定责任。吴保成负不定责任,任青宇负不定责任。后原告方支付×××车修理费45080元及施救费17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电子保险单打印件、行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维修发票、救援登记表及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可以归纳为在未认定事故责任时,被告应赔付原告保险金的金额。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本案中所涉的保险责任分属不同的法律责任,二者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和责任承担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不能混同。被告主张根据公平原则按照同等比例赔付既不能提出合同依据,也不能提出法律依据,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应当在车损险范围内向原告赔付车辆修理费和救援费用。关于原告诉请的保险金利息,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任XX保险金四万五千二百五十元。
二、驳回原告任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六十六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晗仪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