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张X甲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0月3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津01民终513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02-27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负责人:武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乙,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甲,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X甲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5民初6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评估费5350元,车损依据重新评估定损数额赔付,不服金额为13508元(5350元+8158元),重新评估费3000元依法应支付至天津市竞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二、两审诉讼费用由张X甲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有误。张X甲在一审依据其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主张车辆损失107000元,并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支付评估费5350元,经重新评估车辆损失数额为59565元,上述两评估结论的差额系张X甲自行扩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此外,3000元重新评估费由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交纳,一审判决将重新评估费3000元纳入赔偿张X甲的保险金范围有误,张X甲并未支出该笔3000元费用。重新评估事宜系法院委托,程序合法,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时通知了争议双方,一审判决未全部采信重新评估报告,张X甲一审提出遗漏配件清单共计8158元,申请了重新评估鉴定人员出庭,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也明确陈述,评估时联系张X甲其表示车辆已经变卖,结合双方提供的照片及事故照片等,确认了遗漏的配件损失不是由涉诉事故造成的,而一审判决采信了重新评估的结论后,又认定了张X甲提供的评估报告中所谓遗漏的清单项目,本身存在矛盾,属于错误的采信证据。
张X甲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服从一审判决。
张X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其车损107000元、评估费5350元、施救费400元,合计1127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X甲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X甲为其所有的津N×××××号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136823元,保险期限自2016年9月4日0时起至2017年9月3日24时止。被保险人为张X甲。2017年4月21日14时40分,案外人古伟林驾驶辽P×××××号轿车沿潮阳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向南转弯时,适有案外人王克城驾驶津N×××××号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潮阳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此,津N×××××号小客车前部撞到辽P×××××号轿车右侧,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认定王克城、古伟林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17年5月15日,经天津润海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海公司)评估,确定涉诉车辆车损为107000元,张X甲支付5350元评估费。该车经天津市宝坻区王勇汽车修理厂修复,张X甲支付修理费107000元。另张X甲因此次事故支付施救费400元。
某保险公司主张张X甲提交的鉴定报告评估的车损过高,并提交了其公司内部机动车辆估损清单一份,对涉诉事故车辆的定损金额为18205.03元。后,某保险公司申请对涉诉事故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法院委托天津市竞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诚公司)对涉诉事故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2017年9月8日,竞诚公司出具了一份鉴定评估报告,确定涉诉事故车辆损失为59565元。(对主气囊的价格由320元更正为3200元)
张X甲对竞诚公司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不予认可,主张该公司鉴定评估报告中未包含事故中造成的前雾灯罩、大灯铁固定架、发动机罩撑杆、散热器框架上横梁、散热器框架下横梁、空调管(蒸发器-冷凝器)、雨刮盖板包角(右)、发动机支架(前、后、左、右)、发动机后安装支架、前减震器(右)的损失,并提供了遗漏配件清单,证明上述未包含配件损失共计8158元。
法院依张X甲申请,传唤竞诚公司鉴定人员赵明静、何旭到庭接受质询。赵明静当庭陈述,公司接受鉴定委托后,联系了张X甲,其表示保险车辆已经变卖,公司根据张X甲、被告双方提供的事故照片及明细,结合市场价格及《精友报价管理系统》作出鉴定结论,遗漏的配件损失不是由涉诉事故造成的。
一审法院认为,张X甲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财产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在保险期间,发生涉诉保险事故,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赔偿。依照法律规定,因第三者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对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也可以行使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只要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不超过其损失的范围即可。涉诉事故的发生,事故车辆的驾驶人王克城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张X甲向某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全部车辆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院委托竞诚公司对涉诉事故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该鉴定评估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资质,对此鉴定评估报告予以采信。但竞诚公司对遗漏配件部分的损失,未予评估,理由不足。从张X甲提交的润海公司出具的车损评估报告来看,鉴定评估机构及鉴定人员亦均具有合法资格、资质,对竞诚公司未包含的配件,法院依据润海公司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确定该部分损失为8158元。结合上述两份评估报告,确认涉诉事故车辆的损失金额为59565元+8158元=67723元。评估费5350元+3000元=8350元、施救费400元,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某保险公司承担。综上,扣除交强险有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部分,认定事故车辆合理损失为车辆损失费为:67723元-2000元+8350元+400元=74473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X甲保险金74473元;二、驳回原告张X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2556元,减半计取1278元,由张X甲负担278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1000元。
二审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张X甲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财产保险合同有效并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张X甲在保险期间发生涉诉保险事故及责任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双方的争议为:评估费5350元+3000元=8350元、施救费400元,应否由保险人某保险公司承担、一审认定的8158元是否属于系张X甲扩大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对此,本院认为,在涉案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于事故车辆损失进行了两次评估鉴定,车辆损失分别为107000元和59565元,共支出评估费8350元,其中第一次评估费5350元为张X甲交纳,重新评估费3000元为保险人某保险公司交纳。经本院审查,上述两次评估的目的均为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及损失金额,据此支付的评估费用属于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该费用理应由保险人某保险公司承担,是正确的。关于一审认定的8158元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本院认为,针对竞诚公司鉴定评估报告中未包含的配件,经重新鉴定评估报告确定该部分损失为8158元,该损失亦属合理经济损失,法院依据润海公司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确定该部分损失为8158元,保险人某保险公司主张该部分为王立江扩大的损失,与涉案保险事故无关,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据此,一审判决上述款项由保险人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亦无不妥,本院应予维持。
经庭审核实,重新鉴定的费用3000元,由某保险公司支付,张X甲二审中向本院递交申请,表示自愿放弃上述3000元鉴定费用,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扣除交强险有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重新鉴定费3000元的部分,认定事故车辆合理损失为车辆损失费为714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5民初60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5民初60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X甲保险金71473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556元,减半计取1278元,由被上诉人张X甲负担32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9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100元,由被上诉人张X甲负担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董丽莲
代理审判员  陈 晨
代理审判员  苗法礼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昊
书记员陈晓娜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