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杨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296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11-24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岳阳市。
负责人李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勇,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自由职业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杨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三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值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华雷、徐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勇,被上诉人杨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张赛光驾驶杨X的无牌越野新车在岳阳县××国道1503公里+400路段行驶时,被胡杰驾驶的湘F×××××号大型货车及陈步红驾驶的湘F×××××号小型货车追尾,杨X的无牌越野新车又撞到胡志军驾驶的湘F×××××号小车,导致多车受损及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同年9月10日,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岳县公交(认)字[2014]第08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赛光等人不负事故责任。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杨X的车辆损失为18436元,杨X为此支付鉴定费500元、停车费100元。杨X因向某保险公司索赔发生纠纷,遂于2015男4月2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9036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另查明,杨X于2014年8月27日购买了涉案无牌越野新车,并于当日在某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责任限额为99800元的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等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8月27日至2015年8月26日。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杨X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责任限额为99800元的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保险义务。杨X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保险期间内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被保险车辆受损,杨X作为被保险人起诉某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某保险公司辩称,杨X放弃了其对胡杰的赔偿请求权,某保险公司依约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交证据对该事实予以证明,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某保险公司还辩称,被保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十款约定的“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之免责情形,某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某保险公司在与杨X签订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时,明知本案被保险车辆系无牌新车仍接受杨X的投保,且未对被保险车辆取得牌照的时间及无牌期间可否上路行驶作出约定,可推定某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车辆是否取得牌照并不影响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现某保险公司以被保险车辆无牌上路行驶为由主张免责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杨X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其车辆损失为18436元、鉴定费500元、停车费100元,予以确认。杨X的上述损失共计19036元,未超出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应由某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内支付杨X保险金19036元。上述应付款项限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食物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某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杨X并未穷尽救济途径向事故第三人胡杰主张赔偿权利,且杨X在事故中无责,故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即使依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判决上诉人承担保险责任,根据其条款约定,杨X投保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并未取得车牌,故上诉人应予免责;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上诉人具有代为追偿的权利。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杨X辩称:所投保的事故车辆是刚买几天的新车,办理了临时牌照。肇事方如今下落不明,并非被上诉人放弃对其赔偿请求权。因此,上诉人应当按约承担保险理赔的义务。
二审期间,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杨X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原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补充查明,杨X所投保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办理了临时牌照。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系某保险公司是否存在对杨X的车损不予理赔的正当事由。杨X所投保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虽未办理正式牌照,但办理了新车临时牌照,且某保险公司在杨X投保时对该事实明知,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杨X履行关于免责条款的特别告知义务,故某保险公司称因杨X的投保车辆发生事故时未取得车牌应免除其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而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杨X放弃对肇事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某保险公司以杨X未穷尽救济途径行使向第三者主张赔偿的权利且杨X在事故中无责为由拒绝理赔于法无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某保险公司称其具有代位追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规定,某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应以先向杨X赔付保险金为前提,而不能成为其拒绝本案理赔的抗辩事由,故某保险公司仍应按约对杨X的车损予以保险理赔。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值
审判员 华 雷
审判员 徐 艳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任聪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