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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摆XX与被告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杨XX、稷山县鑫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灵台县运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2020年09月1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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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6民初1113号 保险纠纷 一审 民事 静宁县人民法院 2016-10-14

民事判决书
(2016)甘0826民初1113号
原告:摆XX,男,回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保险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负责人:景XX(未到庭),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X,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保险公司。
地址:平凉市崆峒区。
负责人:薛XX(未到庭),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XX,该公司职工。
被告:杨XX(未到庭),男,汉族。
被告:稷山县鑫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址:山西省稷山县108国道两红市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XX(未到庭),任经理。
被告:灵台县运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灵台县中台镇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张XX(未到庭),任经理。
原告摆XX与被告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杨XX、稷山县鑫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灵台县运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摆XX及其委托代理人高X,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牛XX、委托诉讼代理人乔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稷山县鑫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灵台县运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77100元,鉴定费1000元,计781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30日,段二俊驾驶晋MXXX61号重型半挂牵引晋MP831号半挂车,沿青兰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静宁县界石铺镇联盟村境内1673公里+750M处,与前方马文智驾驶的甘DXXX85号中型普通货车(驾驶室乘坐摆富珍)追尾相撞,致甘DXXX85号货车向右转掉头呈头西南尾东北停于紧急车道与排水沟处,晋MXXX61号重型半挂牵引晋MP831号半挂车与路边波形防撞护栏相撞后又与路外山体相撞,致使牵引半挂车呈头东南尾西北向左侧翻,紧接着由西向东被告杨XX驾驶的甘LXXX5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甘L2393号半挂车与甘DXXX85号车所载掉落在路面上的活牛相撞,又与侧翻的晋MP831号半挂车尾相撞发生事故。事故造成晋MXXX61号车辆驾驶员段二俊及乘坐人段二平死亡,甘DXXX85号货车驾驶员马文智受伤,乘坐人摆富珍死亡,两车受损,原告摆XX的四头活牛死亡。2015年11月25日,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德顺大队作出甘公交认字[2015]第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晋MXXX61号车辆驾驶人段二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杨XX负事故次要责任,甘DXXX85号车辆驾驶人马文智、乘车人摆富珍无责任。另外经交警部门查明,晋MXXX6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晋MP831号半挂车挂靠在稷山县鑫博汽车运输公司,均在人民保险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其中牵引车100万元、半挂车5万元。甘LXXX53号半挂牵引车、甘L2393号半挂车挂靠在灵台县运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均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其中牵引车为100万元,半挂车50万元。原告摆XX的损失经静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为77100元,花评估费1000元。
被告甲保险公司辩称: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晋MXXX61号事故车辆在甲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交强险和100万的第三者商业险,晋MP831号挂车在甲保险公司办理50000元第三者商业险。第三者商业险中享有10%的免赔率。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辩称:事故经过及事故车辆甘LXXX53号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办理10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甘L2393号挂车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办理了5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
被告杨XX、稷山县鑫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灵台县运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均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段二俊驾驶晋MXXX61号重型半挂牵引晋MP831号半挂车,沿青兰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静宁县界石铺镇联盟村境内1673公里+750M处,与前方马文智驾驶的甘DXXX85号中型普通货车(驾驶室乘坐摆富珍)追尾相撞,致甘DXXX85号货车向右转掉头呈头西南尾东北停于紧急车道与排水沟处,晋MXXX61号重型半挂牵引晋MP831号半挂车与路边波形防撞护栏相撞后又与路外山体相撞,致使牵引半挂车呈头东南尾西北向左侧翻,紧接着由西向东被告杨XX驾驶的甘LXXX5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甘L2393号半挂车与甘DXXX85号车所载掉落在路面上的活牛相撞,又与侧翻的晋MP831号半挂车尾相撞发生事故。事故造成晋MXXX61号车辆驾驶员段二俊及乘坐人段二平死亡,甘DXXX85号货车驾驶员马文智受伤,乘坐人摆富珍死亡,两车受损,原告摆XX的四头活牛死亡。2015年11月25日,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德顺大队作出甘公交认字[2015]第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晋MXXX61号车辆驾驶人段二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杨XX负事故次要责任,甘DXXX85号车辆驾驶人马文智、乘车人摆富珍无责任。另外经交警部门查明,晋MXXX6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晋MP831号半挂车挂靠在稷山县鑫博汽车运输公司,均在人民保险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其中牵引车100万元、半挂车5万元。甘LXXX53号半挂牵引车、甘L2393号半挂车挂靠在灵台县运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均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其中牵引车为100万元,半挂车50万元。原告摆XX的损失经静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为77100元,花评估费1000元。
另查明,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已在另案中赔付了交强险中的2000元财产险。
本院认为,段二俊驾驶的车辆与马文智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马文智驾驶车辆所载活牛散落于道路,被告杨XX又驾驶车辆与地上活牛相撞,造成原告摆XX财产损失,段二俊负事故主要责任,杨XX负事故次要责任。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段二俊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杨XX负次要赔偿责任。但段二俊驾驶的车辆在人民保险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商业险,被告杨XX的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商业险,人民保险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应在第三者商业险内按比例赔偿,关于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主张的10%的第三者商业险免赔率,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摆XX财产损失77100元,评估费1000元,计78100元。由被告甲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4295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内赔偿35145元。
(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8元,由被告稷山县鑫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36元,被告杨XX负担6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建民
审判员樊喜牛
人民陪审员田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银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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